都更模擬選屋合法嗎?沒簽合建契約只能選剩下的房子?解析公平選配與法院判決。
2026-10-21

都更模擬選屋合法嗎?沒簽合建契約只能選剩下的房子?解析公平選配與法院判決。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53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6/10/21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

我們今天要跟大家聊一下模擬選屋。

一、模擬選屋只有簽約戶能參加,沒簽約只能選剩的?

在都市更新案裡,假設有建商為了避免將來地主在正式選屋的時候,大家都選到同一個位置,所以在正式辦理選配以前,先舉辦了一次模擬選屋。

這個做法其實非常的簡單,就是先請地主把自己想要的樓層、戶別都填出來,假設某一個地主,他想要A棟12樓,另外一個地主,他也想要A棟12樓,那建商就可以先知道未來哪些房屋或戶別可能比較熱門,如果建商只是做到這裡,看起來就是一個很單純的意願調查。

但實務上,我們發現建商可能會告訴地主:「只有跟建商簽約的人才可以參加模擬選屋,如果你沒有簽合建契約,那你將來直接參加權利變換,現在不能參加模擬選屋。」

更重要的是,建商如果進一步表示未來都市更新正式送件以後,原則上就會按照模擬選屋的結果處理,那這個時候沒有簽約的地主可能就會非常擔心,他可能認為我只是選擇不跟建商簽合建契約,我還是依法參加權利變換,為什麼我現在不能參與模擬選屋呢?

各位聽眾可能也會再進一步思考,假設簽約的人已經把房屋都選完了,未來到正式選配的階段,沒有簽約的人是不是就只能挑剩下的房子?

所以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其實不是單純思考模擬選屋到底合不合法,而應更精確的思考「模擬選屋可以做到什麼樣的程度?他可不可以從單純的意願調查,變成實質上的提前選配呢?」

二、模擬選屋≠正式選配!模擬選屋與正式選配的界線

我們先從法律的規定開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實施者為了擬定權利變換計劃,本就應該向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進行調查。

那這個調查指的是什麼呢?

第一個是指「你願不願意參與分配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第二個,就是你對於「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位置的意願」。

所以我們從這個規定來看,建商或是實施者在正式選配以前,先問地主:「你將來想要哪一棟?你比較想要哪一層?哪幾個戶別是你的第一志願?」,這樣的調查本身並沒有問題,它本來就是實施者在擬具權利變換計劃過程當中,可以進行的意願調查。

那如果這個模擬選屋的法律定位被提升至並不僅僅是意願調查,而可能發生了更進一步限定地主在更新後可以選擇的戶別,這時它從原本的前置程序轉變成具有拘束力,那會是什麼樣的法律觀點?

在進入這個議題以前,我們看一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從這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更新後應分配的土地及建築物位置,原則上必須依照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表明的「分配及選配原則」來辦理。

同時它還要求實施者要另外訂定選配期間,讓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提出分配位置的申請,這個期間依法不可以少於30天;那如果同一個位置有兩個以上的人申請,就要依規定來處理重複選配。

所以說到這邊,各位聽眾應該要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模擬選屋」跟「正式選配」是兩件完全不一樣的事情。

模擬選屋可以問你的意願,但是不能因為你在模擬選屋裡填了某一戶,就當然認定那一戶以後一定是你的。反過來說也一樣,不能因為某一個地主沒有參加模擬選屋,就直接認定他放棄將來選擇這些房屋的權利。

三、最高行政法院:協議合建不能架空權利變換選配程序

相信各位聽眾已經明白,如果建商只是調查意願那沒有問題,但如果建商說:「只有跟我簽約的人才可以參加模擬選屋。」而且進一步告訴你:「今天模擬選到的那一戶,後面正式送件原則上就按照這個結果。」其實這個時候,法律問題就會開始出現。

因為這已經不是實施者單純問你想要哪一戶,而是可能產生了一個結果:簽約戶的人先把房屋選走,而沒有簽約、採權利變換的地主,他們未來只能從剩下的房屋裡面選。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我在之前的Podcast有談過,就是協議合建戶跟權利變換戶在正式選配上,不能因為沒有跟建商簽約的差異,就遭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所以關於今天這一集這個問題,大家也可以再回去聆聽,我相信會有更深的感受,今天這集我想再提供主管機關和法院的判決,幫大家串聯起來。

其實早在民國96年,臺北市都發局針對「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的都市更新案,就有作成北市都新字第09631184900號函。

當時主管機關特別強調,選配作業必須「顧及所有權人的公平性」,參與協議合建的人,原則上應該被視為一個選配單元,由實施者代表跟其他權利變換關係人一併辦理選配。

所以後來在臺北市主管機關的選配作業規範中,也延續了這個公平選配的概念,甚至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79號的判決,也有針對這樣的概念出現過相關的討論。

這個案例裡,協議合建的選配結果被繼續沿用,造成沒有參與協議合建的權利人,進入權利變換程序以後,可以選擇的房屋已經非常有限,那當然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樣的選配方式是顯失公平而違法的。

所以其實主管機關的見解跟法院的判決,同樣都在提醒我們一件事,私人協議或安排不能架空後面的權利變換選配程序。

四、判斷模擬選屋是否合法的關鍵

那如果我們進一步去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的官網Q&A裡,其實有一個相關的問題:「關於同意戶有優先選屋權嗎?」

主管機關回答:「不論是不是同意戶,為了保障所有權人的選配權益,只要符合選配原則,都應該在選配期間辦理選配作業。」

於是我們把這樣的觀點放到模擬選屋的案例裡,就能知道真正的判斷標準並不是你有沒有跟建商簽約,而是實施者「有沒有用模擬選屋的結果去實際影響後面依法應進行的正式選配」。

如果實施者只讓簽約戶參加內部的模擬選屋,而沒有讓未簽約的人參與模擬選屋,我們不能說實施者違法,因為他可能真的只是在調查簽約戶的需求。

但如果實施者把模擬選屋的結果直接固定下來,甚至在後續送件的時候按這個結果配置房屋,那合法性可能就有疑義。

五、模擬選屋有三個層次:意願調查、提前協調與預先選配

所以最後我們幫大家把模擬選屋拆成3個簡單的層次。

(一)單純詢問選屋意願

第一個層次,如果建商只是問你:「你比較想選哪一戶?」,這是意願調查,原則上沒有問題。

(二)整合意願並提前協調

第二個層次,建商把大家的意願整合起來,發現A戶有3個人想選,所以提前找大家來協調,這原則上也在都市更新整合的範圍裡面,也是沒有問題的。

(三)固定模擬結果,限制正式選配機會

但是到了第三個層次就要特別小心。

如果建商跟你說:「模擬選屋選到哪一戶,以後就是那一戶」,甚至說:「沒有跟我簽約的人現在不能參加模擬選屋,等到正式權利變換時,你只能從剩下的房屋裡面來選。」

這個時候,模擬選屋已經變成一種預先選配,而一旦前面的模擬結果,開始實質限制依法應該享有的選配機會,就會產生法律的爭議性。

所以各位以後如果在都市更新的過程中,收到建商提供的模擬選屋表、預選屋文件,或者是選屋意願調查表,基本上都可以放心的填寫。

即便你寫完後,忽然有天想要改變心意也不用擔心,因為基本上都是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的;至於沒有簽約的人如果沒參與到模擬選屋也不用擔心,因為法律最後還是會保障你,在選配階段獲得應有的公平程序。

好的,今天就跟大家做簡單的分享,那如果還有其他更多都更故事,都歡迎再來信告訴我們,謝謝大家。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153都更沒簽約就只能挑剩下的房屋?「模擬選屋」是意願調查,還是提前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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