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1
都更採權利變換參與,還需要簽合建契約嗎?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21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6/03/11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一集我們跟大家聊一個議題,這個議題就是當你採權利變換的時候,你是否還需要跟建商簽署合建契約呢?
針對這樣子的議題,我先跟各位聽眾講一個相關的案例事實,有某個地主,他可能跟建商進行了長達半年以上的協商,建商提供了他一份條件還不錯的合建契約,不過在合建契約內部有一些條款,地主他想要去做修正,那麼建商就說他們的合約是所有的人都同一份,所以沒有辦法進行個別合約條款的調整,地主聽到這樣的說法,就認為說建商可能並沒有誠意要來跟他做洽談。
不過這個地主他其實本質上沒有反對都更,他是願意去參與這個都市更新的,只是他覺得說就算他要參與都市更新,他也不等於要跟建商去簽署合建契約,畢竟這個合建契約內部有許多權利義務的綁定,是讓他沒有辦法接受的,而針對這個案例,其實我先跟各位聽眾分享幾個我的想法。
一、建商說合建契約不能修改,真的合法嗎?
首先,如果建商說他們的合約是制式版本,完全不能修改,我想這樣的說法應該很多聽眾,如果家裡有參與,或者是身邊的親朋好友有要進行都更的,多多少少都會有聽見這樣的說法。
其實這樣的說法,在我的個人認知裡面,由於都更所簽署的合建契約,它比較像是私人之間的一個民事契約關係,除非它是被界定為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否則建商跟個別地主雙方透過討論合約的內容然後去做修正,是還蠻常見的一種情況。
如果有建商,他完全不願意修改的話,這樣子的態度我想是稍微比較強硬一點,我們在實務上面當然也有調整的作法,我們可能會透過用增補協議書的方式來做調整,這個是針對合約簽公版,所以完全不能修正調整的觀點解釋。
那我們回來講說,在個案裡面,地主他願意都更,可是合建契約他簽不下去,所以他最後能夠做的方式,基本上大家應該也都知道,就是它採用權利變換的方式來參與都市更新。
那麼在權利變換裡面,我們之前有錄過一集,他其實跟協議合建的地主,他基本上在選屋的權利上面,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提供文章連結:【都更選屋必讀】協議合建v.權利變換:協議合建戶才享有選屋優先權?律師一次說清楚)。至於分配條件,當然權利變換它會有估價報告來去做最後的一個判斷,協議合建就要看建商是否有提供具體的公式算法。
所以在採權利變換下,我們可以很簡單的得出一個結論,事實上分配條件是透過估價報告來做決定的,那麼好像也沒有跟建商簽約的必要性了。
針對這樣子的一個觀點,我其實想要跟各位聽眾說,其實你可以試著想看看,今天如果我們跟建商簽約,一方面雖然是比較限制了自己的權利義務,可是反過來說,某程度上建商可能對你也有相應的權利跟義務存在,也就是說,簽約本身是一體兩面的。
二、採權利變換不簽約的風險有哪些?
我舉一個例子,假設今天你是採權利變換的地主,然後你還有跟建商做簽約的動作,這個合約裡面有去約定建商的一些整合義務,以及如果拿到建照,或者是核定確定後,多久要去做一個開工的動作,否則可能會有履約遲延的問題,結果後來可能因為建商他在核定後發現營建成本高漲,他不想蓋了。如果這個時候,你從頭到尾都是採權利變換,那麼你又沒有簽約,建商不蓋,你很難對他進行任何的求償。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一個有簽約的地主,如果合約裡面有去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那麼建商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你是有一定的能力,或是有一定的法律主張可以去對建商做求償的動作。
所以我要講的就是採權利變換,究竟是否還需要簽約呢?答案是不一定,但不簽約基本上所有的制度,我們就照著審議會走,當然地主在審議會當中也可以去發表自己的意見,那麼後續可能也會有幹事會、權變小組會議,甚至是聽證會,這些都是地主的權利。
換言之,地主在整個都更過程當中,他必須在每一個程序都去盡量的參與,不過就我所知,這樣的地主畢竟是非常的少數,在雙北的都更實務案例裡,地主從頭參與到尾的,我自己個人的經驗裡面是很少看到,通常可能是已經在比較尾端的時候,才會去不斷的去做發言的動作,甚至最後可能會直接進入行政訴訟。
三、為什麼建商仍希望權利變換的地主簽約?
那麼我們來繼續思考,為什麼有些情況下,地主他採權利變換,建商還是要求他簽約呢?我不知道各位聽眾有沒有遇過這樣的案子,其實這樣子的案例,也並沒有特別的奇怪,或許各位聽眾會認為我都採權利變換了,我的分配條件都由市政府這邊來審議核定,由估價報告這邊來做最終的決定,那麼我為什麼還需要跟建商簽約呢?我想應該說為什麼建商還會想要跟這樣子的地主簽約?
從建商的角度來講,最重要的是如果在送審之前,他可以整合到百分百,那麼建商就可以走一個快速審議,或者是我們講的快速通關的一種方式,而這樣子的快速通關,其實對建商來講,最後在審議核定的階段,可以大量節省時間,也就是說,時間其實是建商最大的成本,即便你是採權利變換,他也希望你出具同意書,他也希望你在審議的階段,不要發表那麼多的意見,讓審議可以很快的過關,所以採權利變換還是需要簽約,或者是說還是會簽約嗎?
我想我給各位聽眾的答案是「是的」,在實務上面,我們還是常常會看到有這樣的情況,而這樣的情況可能就要從建商的角度,就是我跟各位聽眾講的「時間成本」的問題,那麼從地主的角度,他可能也會希望說簽署一份合約來做雙方的擔保,而分配條件基本上採用權利變換。
四、結論:沒有絕對答案,關鍵在風險評估
無論在何種情境下,我想我要跟各位聽眾分享的是,都市更新它有非常多的樣貌,它沒有說絕對的A,或者是絕對的B,關鍵在於說,只要沒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的話,其實不管合建契約的寫法,或者是整合的方式,某程度上都具有相當的彈性,那麼也希望這個觀念,可以提供給各位聽眾了解,各位聽眾未來不管你是要採權利變換,或是你走協議合建,都可以對都市更新的整個程序有更深的認識。
好的,那今天這一集就跟各位聽眾分享到這邊,如果各位聽眾還有其他的都更故事,歡迎再來信告知,謝謝大家,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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