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選屋必讀】協議合建vs.權利變換:協議合建戶真的享有選屋優先權嗎?律師一次說清楚。
2025-12-17

【都更選屋必讀】協議合建vs.權利變換:協議合建戶真的享有選屋優先權嗎?律師一次說清楚。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10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5/12/17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一集我要跟大家聊一下,如果你參與都市更新的時候,應該常常會有抽籤、選配等等的問題困擾著你,我們常見的問題就是,到底我要選幾樓的房子,或者是說我要選哪一戶,在面對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通常會先從自身的需求來出發,如果你是喜歡看夜景的,那你當然選高樓層,如果你是比較容易提心吊膽,那麼台灣又是一個多地震,可能會停電或者是停水,我會建議你選樹梢屋,大概就是六到八樓之間,不過今天我要談的也不是這個問題。

一、參與都更不一定要簽合建契約

我今天要跟大家講的是,當你沒有簽約,但是你想要參加都市更新,這中間或許有很多的背景因素,讓你不願意簽約,可是就如同我在Podcast裡面,常常跟各位聽眾強調的,參與都市更新不等於一定要簽合建契約,大家不要把這兩者畫上等號,畢竟你簽署了合建契約之後,很多權利義務就會綁定,同時你也必須遵守,所以如果你會覺得簽約後,讓你更有不安全感,那麼你也可以跟建商說,你願意參與都市更新,不過你希望採用權利變換的方式。(提供相關文章連結:合建契約怎麼簽?律師告訴你三大要點千萬別踩雷都更地主常見六大問題|律師輕鬆快答讓你懂

二、選屋衝突:簽約戶vs.權變戶

但有趣的問題就來了,如果在一個案子裡,我們假設簡單一點,有十個地主,其中有七個地主簽約,有三個地主沒有簽約,針對這三個沒有簽約的地主,我們就採用權利變換的方式來處理,而這七個有簽約的地主裡面,我舉例其中可能有兩到三個地主他去指定他要選配的樓層(在合建契約裡面其實是可以做這樣的設計),於是建商就把可能是九樓靠窗,或者是說我們說靠大馬路的那一戶,配給了有簽約的某一個地主,我們講某A好了,那麼某B他沒有簽約,他是屬於權利變換戶,所以各位聽眾你想一下,A他已經選了九樓,所以在選配抽籤作業階段上面,他其實只是一個形式上的意義,因為他早就已經選好他要的房子,可是對B來講他是什麼?他是權利變換戶,所以選配作業對他來說是重要的,因為他走權利變換,他並沒有跟建商事先的簽約。

那麼假設來到了選配作業的階段,這個B收到建商的通知,他在期限內(可能是今年最後一天的期限內),他把選配文件送出去了,結果就是那麼巧,他也選了九樓靠窗的那一戶,那這個時候是不是B選了房屋跟A衝突,那請問各位聽眾,你覺得這個時候應該怎麼處理?如果這個時候建商通知他,九樓的靠窗已經有協議合建戶選了,所以需要請他另外選,在這個情況下是有可能違法的。

三、關鍵觀念:簽約者沒有「選屋優先權」

各位聽眾要知道,今天不會因為協議合建戶跟建商簽約,所以他選屋的權利優先於權利變換戶,這個觀念是我今天想要跟大家特別強調的。我們要知道理論上,所有的地主他在參與都市更新的時候,除非他是不願意參與分配,或者是他不能參與分配,如果不是這兩個情況,對於同樣有意願參與都市更新的地主,理論上不應該是有簽約的優先於沒有簽約的人去選擇更新後的房屋,這一點要特別提醒各位聽眾。

其實談到這個問題,我稍微岔出來談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目前這一條其實已經不存在了,那我特別談一下這一條,早期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其實建商在協議不成立的時候,他可以檢具協議合建跟價購的條件,還有協議過程相關文件,按照徵收補償金,他去把這個錢給繳了,強制徵收非協議合建戶的房子,然後賣給實施者,那麼這個條文目前已經被刪除了。

我特別提這個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的用意,就是要跟各位聽眾說,因為刪除的原因就是行政院認為,即便你是採權利變換,也是一個合法參與都更方式,不能因為在更新單元內,這個更新地區因為有人簽約,那麼對於這個不簽約的人,竟然可以由建商出面來做強制收購,那這樣不就等於間接逼迫所有的人,都要跟建商簽約。

這個是從條文的演變,我們可以看出這樣子的一個推論,所以我才會一再的強調說,不簽約不等於不能參加都市更新,我們從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被刪除的結果來看,這樣子的推論是絕對對的。

如果市場上,還是有人在釋放這樣的消息,我想各位聽眾,要先能夠清楚的知道,這算是一個假消息,就像我們開玩笑的講,當你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你要打165,就是這是反詐騙,這絕對是有意要詐騙你。

四、權利變換戶與協議合建戶的權利義務同等重要

那我們回頭來講,我們剛剛講的案例,所以基於這樣的一個思考,權利變換戶,他在整個更新過程當中,在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刪除之後,表示權利變換戶,在整個更新過程當中,他跟協議合建戶,他所應該享有的權利義務並沒有差別,建商透過協議合建優先承諾給協議合建戶的內容,基本上是屬於他們的民事法律關係。

所以在我的例子裡,如果A沒有辦法選到九樓靠窗邊,那是A跟建商,或者是說A跟實施者之間,可能要另外去磋商的問題,可是實施者他在辦理選屋作業程序的時候,他不能把他跟A之間的私人約定關係,拿來當作限制B權利變換戶在選屋作業程序上面的一個限制。我想未來這可能在審議或者在聽證,甚至可能在行政訴訟上面,都會遭遇法理上的挑戰。

好的,那以上今天就是跟各位聽眾簡單分享最近聽到的幾個案例,如果聽眾有其他的都更故事,歡迎再來信跟我們分享,謝謝大家,拜拜。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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