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都更信託篇(下)地主可以利用信託來躲債嗎?
地主利用信託躲避債務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債權人要求地主先設定抵押權來作擔保,那債務並不會隨著信託而受影響,但如果當初沒有設定抵押權,後續則視個案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地主利用信託躲避債務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債權人要求地主先設定抵押權來作擔保,那債務並不會隨著信託而受影響,但如果當初沒有設定抵押權,後續則視個案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實務經驗上,都更土地受託人多為銀行,主因銀行具有高度穩定性,加上建商在都更過程有土建融的需求,當信託跟土建融的銀行均屬同一時,某程度也擔保了建案完成的穩定性。
信託業法第26條對不動產開發是屬於例外情況,也就是說有可能可以用信託財產來作為借款,因此土地信託時務必要搭配合建契約約定,避免暗藏同意條款。
信託契約比較適合簽署的時間點,應該是在事業計畫核定後到權變計畫要送件前,如果事業計畫跟權變計畫是併送,其實可以提早簽(依據個案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