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都更會議及發表意見,可能成為日後行政訴訟的重要證據。
2025-06-11

出席都更會議及發表意見,可能成為日後行政訴訟的重要證據。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83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5/6/11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集我想跟大家聊一個簡單的議題,那這個議題之前或許我們也斷斷續續的聊過,不過最近這個問題又常在諮詢時或者是在相關案例中一再的被提出,那就是「地主或者是利害關係人要不要去出席都市更新的相關會議?」

一、地主是否需要出席都更相關會議?

(一)案例事實

首先,這個案例事實是在某一個區域的整合,那我就不要去指出是哪個位置,這個建商(實施者)他跟地主說我們進行私下協商就好,而要求地主不要去出席相關會議,當然對地主來說,他總是會有一些疑惑,因為他不知道這樣子的私下協商是比較好的,還是說他應該透過出席會議來明確的表達他對於都更整合過程的相關意見。

(二)地主可以出席哪些會議?

首先,在都市更新最早一開始的整合初期,基本上應該會有一個說明會,而在後續會有公辦公聽會,接著是自辦公聽會,那麼在這些程序之後,也會有所謂的審議會。

(三)出席發言要搭配書面意見

接著,如果在審議會這個過程當中,某位地主他有不同的意見,且有明確的去表達,後續就會召開聽證會、或者是所謂的協調會,而以上這些程序事項,身為地主或利害關係人等都是可以去出席發言的。

但我同時也要提醒,如果地主有要出席發言的時候,記得連書面意見一起提出會更有明確性,那麼市政府的相關人員對你的主張也會比較能夠清楚的了解。

二、會議中的錄音錄影是重要的證據資料

如果都更案確實因爭議而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時,訴訟中,律師是可以要求對相關會議上的錄音錄影進行勘驗,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的時候,建商他雖然是實施者的身分,不過他在行政訴訟程序上其實是一個參加人的角色,而主要的行政訴訟對象是主管機關,舉例以臺北市的都市更新來講,主管機關就是指臺北市政府。

那我為什麼要跟各位聽眾解釋這個呢?因為這必須搭配我剛剛前面講的,審議會、聽證會、協調會或公辦公聽會、自辦公聽會這些會議。

當都更案核定實施後,核定實施其實是主管機關做的行政處分,是一個公權力的行為。所以上述這些會議過程,如果地主有去陳述意見,主管機關就沒有辦法去漠視這些意見,所以如果會議有錄音錄影,發現是匆忙結束討論,甚至是被禁止發言的情況,這都可能會成為正當法律程序沒有完備的情形。

而在這個狀況下,就有可能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的行政處分,或者是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的行政處分予以撤銷。

三、都更中的每一小步都要仔細評估

所以我們回頭來思考,究竟地主是否要出席會議還是說與建商私下協商就好了?

建議當事人還是要依據個案去思考,究竟在這情境下出席會議對自己的意義何在?是不是要讓主管機關知道?還是要預留未來引發訴訟時對自己有利的主張?

有鑑於此,我們可以去思考的策略安排是:

(一)時間是否足夠進行私下協商?
(二)協商事項的達成機率是否夠高?
(三)透過協商的結果是否會比實際出席相關會議表達意見取得更有利的地位?

綜上,如果要做協商或者是要出席會議的時候,自己要回頭先做一個評估或者是找律師諮詢討論(記得提供本案資料),這樣子律師才有辦法具體判斷後續對地主較有利的相關策略。

當然,反過來說,如果你是建商要跟地主做協商,上面這三個策略其實就是主角代替成建商,諸如究竟是要跟地主先進行私下協商?還是應該讓地主去相關會議上發言?我想這個道理是彼此互通的。

好的,以上就是今天跟各位聽眾簡單的分享相關會議的出席與否,以及協商利益間的權衡判斷,那如果各位聽眾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再來信詢問,謝謝大家,拜拜。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出席都更會議及發表意見,可能成為日後行政訴訟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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