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都更條文看權益:參與都更前必懂的四則冷知識。
2025-12-03

從都更條文看權益:參與都更前必懂的四則冷知識。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08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5/12/03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一集我跟大家聊幾個都更冷知識,為什麼我要講它是冷知識呢?因為這些知識對於都更的整合,或者是對於地主的權益,以及建商相關建築方面影響並不大,不過基本上它是一個相關有趣的議題,所以特別提出來給各位聽眾知道。

談這個冷知識,我們必須要從條文來出發,這樣各位會比較好理解。

一、權利變換核定後為何「增貸被擋」?(都更條例§54)

首先第一個冷知識是,有一天你家的房子銀行不給貸款了。

這個背景事實是你家的房子是一個老舊的房子,建商來進行都更,也已經掛件在進行審核,突然有一天你想要進入股市、你通靈了、你睡夢中看到股票代號、你需要大筆的現金…所以你想要把老家的房子拿去做增貸,可是銀行說他沒辦法貸給你,你百思不得其解,這個時候我提供你一個條文,我們來看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第1項: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第2項: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我剛剛唸的這個條文,大概就是造成老舊建築物後面增貸被禁止的可能原因,因為在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主管機關它會有兩年的禁止期間,讓更新範圍內的土地跟建物都不可以移轉,其中包含設定負擔,所以也就是因為這個規定,你要做增貸,而增貸的本質上是一個物權行為,所以它是我們法律講的,它會被界定為設定負擔的一個概念。

所以有資金需求的地主或者是投資客,其實建議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就趕快先進行增貸,甚至是當你知道你家在都市更新了,可能建商準備要送件了,如果你認為你未來會有一定的的資金需求,其實在相對利率比較低的狀況下,不妨先進行一個房貸增貸的動作,以避免資金出現問題,這個是第一個都更冷知識。

二、起造人不一定等於實施者(都更條例§55I)

那麼第二個都更冷知識是,起造人不一定就是實施者。

這在我們前面一集談起造人的時候有談過(提供本集連結:起造人義務、掛名風險、法律責任與所有權歸屬完整解析。),不過我把條文依據提供給各位聽眾,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1項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這個條文我舉一個實際的情境給各位聽眾比較好理解,假設本來跟你家談都市更新的建商是A,你也很開心的跟A簽了合建契約,簽了合建契約之後,你也把房地點交給A建商,你就搬去別的地方住,等房子蓋好再搬回來。

有一天你經過這個工地,你發現牌子上起造人寫B,且B跟A完全看不出關係,這時候你會不會懷疑A建商是不是倒閉跑路了?你家的土地或你家的建案是不是被別人賣掉了?

我要跟各位聽眾說,就如同我們前面有一集談過起造人這個意義和角色,起造人本來就不一定會是實施者,所以大家不用太害怕。

甚至營建署早期有一個函文,它的理由是說都市更新是多數決,所以我們在權利變換下,我們本來就沒有辦法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的證明文件,因為一定會有少數的地主不同意,也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在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開了一道門,當實施者是以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的時候,可以不用檢附土地跟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

不過營建署同時也表明,如果是在協議合建也就是百分之百的狀況下,起造人不一定要是實施者,因為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1項的條文文字是寫「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不是寫「應」以實施者名義為之,各位聽眾要了解這個差異,因此起造人不一定是實施者,這個觀念再跟各位聽眾分享一次。

三、「共同實施者」怎麼來?資金提供者可並列(都更條例§55II)

接著第三個冷知識是,我們講的真實起造人另有其人嗎?

我們接著繼續跟大家分享,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2項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

重點是在最後面那一句,我再唸一次,「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

所以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2項它是在都更工程當中,建商有資金上的困難或者是共同負擔非常高,它可能是百億以上的大建案,這時候建商會引進出資者,未來在事業計畫書上面,只要去載明權責分工以及出資者協助實施的內容,出資者可以跟建商並列為實施者,這個觀念可能市場上很多人並不知道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2項的這個規定。

實務上面運用的狀況或許也不多,不過這個是基本觀念,我想各位聽眾要先有,因為有些地主他會以為建商騙他更換實施者,其實並不是,他是增加出資者,同時把出資者列為共同實施者,這意義上是不一樣的,各位不要誤會了。

四、未拆完不得銷售:先建後售與資金邏輯(都更條例§55III)

好的,接著我們再講下一個冷知識,應該說最後一個冷知識:「建商拆很快但是蓋很慢」

不知道各位聽眾有時候有沒有感覺這種狀況,這個情況其實我認為跟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3項有關,我把條文唸一下,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3項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

各位聽眾你聽完這個條文,你就知道權利變換範圍內的土地跟建物沒有拆完,建商可不可以搭預售屋賣?答案是不行的。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3項講的很清楚,所以大家知道有些都更案,它事業計畫核定了,權利計劃也核定後,他拿到建照跟拆照,所以他把所有的房子拆光以後,他為什麼沒有馬上開工呢?

因為他要先賣,他才有資金周轉,但是也有一些聽眾,他有跟我們說,或者是我們在跟聽眾做諮詢的時候,他們也有提出一些有趣的問題,他們說前幾年其實看到很多建商先建後售,甚至根本沒有搭預售屋買賣,好像跟律師講的相反。

其實我要跟各位聽眾說,先建後售有一個基本概念(當然這是我個人的觀點),建商會說因為他們建築品質很好,他們很有信譽,所以他們房子要蓋完之後,他們不怕比較,所以可以等買受人來看真正的成屋再來賣,這個講法我想我不能說完全錯,可是我個人是比較務實,所以我從務實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

其實說穿了,先建後售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因為看準未來房市上漲空間大,現在營建成本相對可負擔,所以當然趕快先蓋,蓋房子需要三年,那麼營建成本三年後可能會上漲,所以建商現在蓋可以用比較低的營建成本,蓋完後,只要建商有一定的把握三年後房子會比現在再貴10%、15%,那何必搭預售屋呢?

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這個建商不缺資金,所以不需要特別花錢搭預售屋,所以先建後售,有時候是利潤極大化的表現,但各位聽眾要知道,這幾年其實預售屋的搭建,我個人感覺好像又慢慢的增加,這很明顯可以看得出來房市後續上漲的力道已經有限,簡單來說,建商又回到傾向先減緩資金壓力,先行辦理預售屋買賣,所以我認為,如果各位聽眾對不動產是有興趣的,你仔細觀察預售屋的量,它會反映出對於房市未來期待的一個變化。

好的,那今天就是跟各位聽眾分享幾個都更的冷知識,那各位聽眾如果還有其他的都更故事,歡迎再來信告知我們,謝謝大家,拜拜。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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