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不合理,一言不合告到底?
2024-11-13

權利變換不合理,一言不合告到底?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30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4/11/13

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這一集我想跟大家分享實務上的訴訟案例。

一、不同意戶的故事背景介紹

這個案例大致上,我先簡單講,他其實是一個不同意戶,而在實務上面不同意戶,其實我們就用權利變換來讓他參與都更,當然除非有一個例外,他不符合這個最小分配的單元。

各位要知道通常不同意戶,其實他能分配到的其實都蠻多的,因為通常很多,講白話一點就是價格喬不攏,回頭來說,這個案例因為他是不同意戶,所以政府在權利變換審議核定的時候,他(不同意戶)發現審議核定權利變換價值好像比其他同意戶的合建契約還要少,結果各位聽眾猜這個不同意戶做了什麼事情?他就去提了一個行政訴訟,他怎麼主張呢?

二、不同意戶對核定案提出行政訴訟

(一)權利變換跟協議合建為不同法律關係導致敗訴

他就說市政府(在審議核定的過程當中)用權利變換在審議核定的過程當中,我的權利價值有嚴重被低估,那法院就問他說,那你主張的依據是什麼?他就說:報告法官,因為其他的都更戶,從他們的合建契約來看,基本上我應該可以分配到比權利變換還多,所以顯然是政府在權利變換都審會審議核定的過程當中,有這個行政裁量的濫用或者是說這個審議會,有這事項沒有考量到,導致我的價值被低估了。

好我先跟各位講,在結論上面,這個地主應該說這個不同意戶也是地主,他最後是敗訴的。首先我要跟各位解釋一下,權利變換跟協議合建,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法律關係,大家應該都有這個基本觀念,我們講的協議合建通常指的是說建商跟地主私底下簽合建契約,而這個合建契約其實說穿了就好像私人之間的買賣一樣,政府原則上是不介入、不管的。

(二)審議核定是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提出行政訴訟

可是反過來說,權利變換是什麼?權利變換是市政府裡面有一個專家委員,應該說有一群專家委員組成的委員會、都審會,他來做這個審議核定的動作,然後呢?裡面可能會有很多委員有專門估價的、有專門做建築設計的、有專門做評估的,他會去針對建商的各方面提出來的更新內容去挑戰,而建商要去回覆他,結果最後,市政府認同了建商所提出來的這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劃,包含估價的部份,所以由市政府做一個我們講的叫審議核定的動作。

而大家知道這個在法律上,這樣子的審議核定是一個行政處分的效力,他會去拘束到建商、也會去拘束到地主,所以往往我們會看到就是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在審議核定的行政處分下來之後,其實地主他是可以去提出行政訴訟的,如果他對市政府審議核定的判斷,他認為不合理,所以也才會有今天我講的案例。

三、假權變真合建的迷思

所以,各位聽眾要回頭去想,這個地方(權利變換)是一個很特別的透過市政府的行政處分,形成了對於建商跟地主之間在更新後應該如何分配的一個價值,而地主跟建商之間所簽的合約是私人合約,但是市政府他會用一個公權力的一個行為的方式,讓建商跟地主之間,有另外所謂我們講的可能找補的關係,所以在實務上面,常常會有人說用這個「假權變、真合建」來稱呼,但是我覺得他是一個不一樣的法律關係。

今天跟各位解釋一下,在實務案例裡面,大家要知道法院他也清楚認知到這樣的關係,所以法院的論點很簡單,都審會在做權利變換的審查時候,關於這個權利變換的分配,他基本上是不用參考合建契約的,因為合建契約是地主跟建商私人之間所簽約的內容,所以法院不認為市政府可以介入地主跟建商之間的私人契約,市政府在審議核定的時候,要注意的點是這個評估報告有沒有合理性,而市政府不要有裁量濫用的情況,基本上,所下的這個行政處分就會是具備合法性的一個行政處分,所以在這個案例裡面,我們透過這個案例也可以發現地主跟建商之間的簽約,不等於權利變換市政府給予的內容,這一點也是要讓各位聽眾知道的,它是不一樣的法律關係。

好那以上這個今天的問題稍微比較難一點,那如果各位聽眾有不懂的或是有進階想要詢問的案例,也可以來信詢問我們,謝謝各位聽眾的收聽,拜拜。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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