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7
都市更新實施者真的沒變嗎?你可能在不知情中換了合作對象。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32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6/05/27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
一、都更實施者變更,你一定會知道嗎?
我們今天這一集跟大家聊,如果都市更新的實施者更換了,你覺得你會知道嗎?
關於這個問題,可能有些聽眾他會覺得我當然會知道,我為什麼不會知道,因為我跟他簽同意書,我跟他簽合建契約,所以我很明確的知道我合約的對象是誰,如果實施者變了,我怎麼可能會不知道呢?
關於這樣的一個說法,以及這樣的一個想法,確實是沒錯,所以如果是開大門走大路的建商或是土開公司或者是整合公司,他會告訴你說他現在要變更實施者,所以他希望你可以重新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那麼他要重新送件做審核的動作。
我想這樣子的情境下,基本上沒有什麼法律風險,最重要的是你要去問清楚為什麼實施者要變更,那麼合約的權利義務保障條款有沒有不同?分配的條件有沒有差異?如果你問清楚了,而你認為這是在你可以接受的風險承受值之內,我想這個不會是很嚴重的議題。
二、實施者沒換名字,但「人」真的沒換嗎?
但是我今天要談的不只是這樣子而已,我們要知道所謂的實施者多半都是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它其實是一個法人,也就是說它是一個股權結構的情況,各位如果去查工商登記,比方說「懷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這個我隨便舉例的,理論上應該是沒有這一家建設公司)。
假設你在查「懷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時候,你會發現裡面可能有兩個董事跟一個監察人,那他後面可能會有股權數。比方說是每個人一萬股,在這個情況底下各位要知道,我是可以透過實施者從來沒變更,但是我可以更換負責人,也就是說本來「懷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可能是鄭律師,可是某一天各位會發現說,鄭律師已經不是董事長了,鄭律師也沒有列明在董事,也沒有列明在監察人了,鄭律師完全消失了,這個董事長變成了其他人,可能變成了「律師鄭」,那麼這是完全不同的人。
三、透過股權買賣,實質實施者早就換人
這個時候各位會有什麼樣的想法?有可能董監事的變更,涉及到的是公司權力結構以及股權的變化。簡單來講,今天我可以把我的公司賣給別人,為什麼我要這樣做呢?比起我要逐一跟地主解釋,我要變更實施者,我不如透過販賣我公司股權的方式,讓要參與的人進入我的公司,由他來做都市更新的案子,由他來當真正的實施者,所以我不必真正去變更實施者,可是我實質上已經變更實施者了,各位聽眾了解我的意思嗎?所以你要去注意,跟你簽約的公司,它有沒有做大幅度的增資?那它增資的人引入新出資者的時候,是否連帶著董監事的名單也變更了?那這個時候它有可能事實上已經不是原本你所知道的實施者了。
四、審議會是否不會管?實務上的真實狀況
當實施者實質上變更的時候,下一個問題:在審議會的時候,會不會去審查這件事情?我必須跟各位聽眾說,在我個人看到的事業計畫或是權變計畫書參與的個案裡面,通常審議會不去思考實質控制人的這個概念,也就是說,以目前審議會的審查密度,它其實並沒有涵蓋。因為在審議會的角度來說,實施者背後的股權結構變化是一個商業上的運作。而我們審議會要審查的重點,並不包含商業的考量,或是商業上的交易,審議會它審查的重點是,在於事業計畫規劃的合理性,共同負擔提列的必要性,至於實施者他可能把公司的股權賣給別人,達成真正變更實施者這樣的情況,其實審議會是不管的。
五、事前約定與資訊揭露的重要性
所以如果各位聽眾寄望說未來在審議會上面,要涵蓋這樣的審查密度,那我會跟各位聽眾說,這樣的想法跟現行的實務,是完全不吻合的。我們常常會提醒各位聽眾,或者是我們的客戶,我們在合約裡面,我們盡量希望建商能夠做完整的資訊揭露,在現行的合建契約裡面,我們固然比較少去要求他不能進行股權結構的變更,因為畢竟股權結構的變更,它有可能背後涉及的是商業的行為,它不一定有任何的不法問題存在。
但是當建商他透過增資,透過董監事變更,導致整個公司的管理階層替換了,這個時候我們可能就要去注意,資訊的揭露是否完整,只是說我們在相關個案裡,如果各位聽眾是地主,你提出這樣的議題到審議會議,審議會通常它不去審查,但是審議會會把它列會議記錄,會請實施者做一個說明,但也僅止如此。
六、這不一定是壞事,但你有權利知道
我們今天透過這一集,主要是要跟各位聽眾提醒,都市更新的實施者,如果透過股權結構的買賣是可以被變更的,而你如果真的很在意這樣的事情,可能你在一開始的合建契約裡面,就要特別的去約定。
這樣的案例比較不會發生在檯面上這些大型的建商,因為畢竟現在中小型的建商在臺北市是非常非常的多,那麼這些中小型的建商,他可能有彼此的策略合作,或是藉助彼此的資源,或者是一些商業利益的分配等等其他的考量,所以他們可能在整合完畢之後,會去另外做一個協議書,建商跟建商之間,會去做一個股權的交換或是買賣,才會產生這樣的現象。
所以站在我的立場來講,我並沒有認為說這樣子一定是不好的,只是說我希望這樣的資訊揭露是可以完整的,並不是說當我們要在事業計畫同意書上變更實施者名字的時候,才有告知義務,而是如果我們在股權結構上面,我們很明白的可以看出,管理階層都已經替換掉了,那我想基於都市更新,它是一個互助、彼此合作,建商跟地主是一個共生的關係,我想建商適度的善盡告知說明義務及資訊揭露,也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要求。
那以上今天這一集就是跟各位聽眾分享一下,關於目前實務上可能會看到的一些情境,那如果各位聽眾還有其他的都更故事,歡迎再來信跟我們分享,謝謝大家,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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