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8
都市更新的所有會議一定要參加嗎?本文完整解析座談會、公聽會、審議會、聽證會到協調會的定義。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22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6/03/18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一集我跟大家聊一下「都市更新相關的會議種類」。
如果大家的家裡有建商來談過都市更新,我相信你們後續就會發現好像有很多會要參與,究竟這些會議的參與到底要不要去?或者是說重不重要?
如果不去,或者是沒有去表達意見,對於自己的權益會不會產生影響?最近也有滿多的客戶在詢問這樣子的問題,所以我想說藉著這一集來跟大家做一個簡單的分享。
首先,我們要想一個情境,今天如果一個建商要做都市更新,那除非是在地的建商,也就是說可能他本來就在松江路,以我們來講,可能我們本來就在松江路82號,那我這一棟大樓要做都市更新,我當然會先知道,而且我們可能跟這棟大樓的一些公司行號,大家都認識,所以我們就會比較容易介入這個案子。可是現實的情境是,其實大多數的建商,他可能是透過顧問公司去找案子,他也有可能是地主主動找上門,各種可能性都存在。
一、都更一開始:座談會是什麼?有法律效力嗎?
當建商評估一個案子可以做的時候,通常在實務上面他可以先召開一個座談會,跟各位地主簡易的說明即將更新單元的範圍有多大,邀請大家來聽這個座談會,把初步的想法分享給各位地主,也就是說讓大家認識這個建商,所以這種座談會其實各位聽眾聽就知道了,它沒有強制力,要不要出席呢?我認為在這個階段是還好,因為它是非常的早期,它等於是彼此大家互相認識。
那麼座談會也有可能有些建商,他可能透過,也許是里長,或者是他已經掌握到一定的同意比例了,因為在會議之前,其實他們都會挨家挨戶的先做拜訪,會去調一些我們一般講的地籍謄本,可能是第二類的地籍謄本,會去看看這個更新範圍內的地主、他們的地址在哪裡,會去事先做一個拜訪的動作。
二、比座談會更具體的「說明會」
當建商或許掌握到有一定的同意比例時候,他有可能就會召開說明會,說明會裡面就會比座談會,或許更具體一點,包含了建築設計規劃,或者是對於更新範圍內一些公共設施的變化,少部分也會去談到一個分配比例。
所以這個說明會比座談會,通常在我看到的會再稍微詳細一點,但是這個座談會跟說明會,基本上我認為差異性不一定很大,只是說明會一般我會建議你就去參與,然後拿一些資料,因為未來如果建商拿了一份合約給你的時候,你才有辦法再把說明會的內容跟合建契約做一個對比。
有時候合建契約的文字的表達,不見得是很清楚的,為了怕產生誤會,我們往往會請地主一併提供在座談會或說明會的簡報檔資料,讓我們能夠更了解建商在這個合約裡面,他想要約定的實質內容是什麼。
那說到這邊,我岔出來講一下,常常有一些客戶,因為他自己沒有參與說明會跟座談會(可能他在國外或者是他比較忙沒有時間),當他去跟建商要資料的時候,有少部分的建商,他會不願意提供,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個人其實是滿不贊成的。因為在這麼前期座談會跟說明會的整合階段,建商對於這樣的資料都沒辦法開大門走大路,更不要說到後面在合建契約裡面的承諾,有沒有辦法達成,這個都讓我對這個建商的信任度產生動搖,這個是額外岔出來的一個話題。
當然除非建商有他的理由,或者是因為在說明會的資料有錯誤,所以他會再召開一個新的說明會,那麼這個簡報如果再提供,怕引起各位地主的誤會,如果是這樣的理由,我認為勉強可以接受,但是究竟新的說明會什麼時候召開?可能要有一個具體的時間,不能用以拖待變的方式,這個是岔出來講說明會跟座談會的一個觀念。
三、自辦公聽會與公辦公聽會的差別
接著我們比較常看到的,可能說明會結束之後就開始簽約了,那等到整合比例超過八成,建商認為可以送件之後,就會舉辦一個自辦公聽會。這個公聽會其實它很像,大家以前琅琅上口一個廣告台詞,就是「斯斯感冒藥」有兩種,公聽會也有兩種,一種叫自辦公聽會,一種叫公辦公聽會,所以在自辦跟公辦公聽會,這個中間會有選配作業,建商也會去送件,那也會有我們講的公開展覽。
所以在公聽會的時候,不管是自辦的或者是公辦的,尤其是公辦的,我特別強調一下,我就會認為要開始參與了,包含說地主可能他在簽約、在內容規劃有意見的時候,我認為在公辦公聽會就應該要開始提出來了。因為在公辦公聽會提出來的資料,其實會被彙整做成紀錄送到下一步的審議會。
四、審議會、幹事會與權變小組是什麼?
當然聽眾或許會想說,審議會地主可不可以出席?當然是可以的,可以去列席,可以去發言,那麼我認為提升效率的方式是,你公聽會先表達一個完善的意見,到了審議會的時候,這個資料自然就在審議會裡,審議委員可能也會看到這樣的資料,就可以提升審議效率。
我再跟各位聽眾進一步的講,審議會為了提升審議效率,其實現在臺北市政府,還有設一個幹事會,這個幹事會就是協助審查,那麼在幹事會審查的過程當中,如果你在公聽會已經有提書面資料了,幹事會就會一併的把書面資料納入審查的範圍,所以幹事會當然包含了事業計畫的送審作業內容,還有權變計畫,也在它的審查範圍內,以及相關法規的查核,是否合乎依法行政的原則,所以我們講白話一點,審議會如果是一個大的,那幹事會就是一個比較小的組織。
那麼,我以臺北市政府的會議種類來說,臺北市政府除了在幹事會之外,它又有一個權利變換計畫審查小組,我們一般可能叫權變小組。這個權變小組基本上,它又是在協助幹事會去審查權利變換計畫,簡單來講就是其實大多數的地主,他在意的可能是權利價值,可能是分配條件,而這個東西因為比較專業,所以臺北市政府這邊有特別針對權利變換計畫的內容,設一個審查小組,我們叫權變小組。
基本上座談會、說明會,還有自辦公聽會,這三個還沒有進入到公部門,從自辦公聽會之後的公辦公聽會、審議會、幹事會和權變小組就已經進入公部門了。
五、聽證會是什麼?為什麼每個都更案都要開?
最後還有一個叫聽證會,也就是說你在公辦公聽會所提出的書面意見,假設到了審議會,審議委員他不接受,或者是在幹事會,他也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如果你是針對估值報告,那權變小組可能也不認為你講的問題是問題,接著就會召開,我們講的叫聽證會。
這個聽證會基本上,在大法官釋字之後,每一個都更案都被要求舉辦聽證,那是用一問一答的方式,所以這個聽證會其實是非常重要的,等於就是一個彙整的概念,就是你從公聽會開始,所有的意見到了聽證會,有沒有被具體的回答,在聽證會上面會完全彰顯出來。
六、核定後的協調會:不同意戶還能做什麼?
那當然聽證會後,如果沒有要求實施者做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的修正或變更,就會審議核定,發布實施。當然大家都知道,這階段可以有兩個月的期間提起行政訴訟,那萬一沒有提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訴訟提了但是輸了,這時候核定確定之後,建商他就會拿到拆照、建築執照,問題是實務上常常看到還是有人不同意,還是不願意搬遷,那這個時候我們可能就會有一個叫協調會。
那麼這個協調會的基本宗旨,就是我們之前有跟各位聽眾談過的,它適用的是一個真誠協商條款,也就是說我們要去了解到底不同意戶,他在法律上的主張窮盡了,他也沒有辦法要求我們變更,但是他仍然不搬遷,這個時候是為什麼呢?
基本上,我們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應該要「法、理、情」。你一定要法律站得住腳,然後道理是沒有問題的,情感放在最後面,可是這個協調會在我看起來,比較像是「情、理、法」,因為法律上面的救濟也結束了,那從人情義理來講,大多數的住戶都同意搬遷了,可能只有一兩戶不同意,所以道理上他們也站不住腳,可是從前面的角度來講,我們就要去了解他們真正的需求是什麼?他們真正的問題是什麼?所以這個協調會,我個人的看法比較沒有那麼多法律的因子,當然它有一些程序上的要求,例如要做會談紀錄,有真誠磋商的內容等。但是我個人認為它比較像是一種情理法當中「情」的展現。
所以各位聽眾可以發現,都市更新中間過程中會有滿多不同的會議,每一個會議參與的意義,我透過這一集跟各位聽眾做了一個簡易的分享,希望各位聽眾都可以有所收穫。如果各位聽眾還有其他的都更故事要跟我們分享,歡迎再來信告知,謝謝大家,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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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的所有會議一定要參加嗎?座談會、公聽會、審議會、聽證會到協調會的完整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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