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不等於拜拜,用法律視角清楚解析各種開工的情況。
2025-11-26

開工不等於拜拜,用法律視角清楚解析各種開工的情況。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07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5/11/26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一集我想跟大家來聊一聊,所謂的開工要怎樣定義,我會想要聊這個話題,主要是前陣子,我在新聞看到新光人壽在北士科的T18跟T17的基地,因為輝達要在臺灣蓋亞洲營運總部的關係,所以產生了一些爭議。

某一天我看到新光人壽,他們在T17跟T18做了一個所謂的「開工」,那當然記者就有去採訪,所以我就衍生了一個想法,我們在都市更新當中,我們常常會要求建商可能在幾天內要開工,開工後再多久要完工諸如此類的約定,這些約定雖然看似很清楚,但問題就出在開工到底要怎麼定義?

一、你以為的開工不是開工:建築法第54條的建管開工

我看新聞的採訪,好像有人在嘲諷說所謂的開工好像只是去拜個拜,這樣能不能算是開工呢?

以下我針對這個議題,逐步跟各位聽眾分享我的想法,首先我們來看法規的規定,在建築法第54條,我先唸給各位聽眾聽,建築法第54條第1項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建築法第54條第2項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還有第3項但我覺得它沒有那麼重要,就不再唸了。所以我們回頭來看建築法第54條,我們可以發現,基本上建商他拿到了建造執照之後,他要在六個月內開工,從建築法第54條的規定來看,實務會有一個開工申報書,而這個開工申報書要檢附工地現場的照片。我們在法律上把這稱之為建管開工,也就是向主管機關做一個備查,可是這個建管開工不一定表示建商開始興建了,這個是第一個提醒各位聽眾的注意事項。

二、最常混淆的兩種開工:儀式開工vs.契約開工

建築法第54條講的建管開工,比較像是一種行政程序的依據,而一般人的認知,像我剛剛講的新光人壽T17跟T18的拜拜,我們一般把它稱之為儀式開工,也就是說可能大家去拿一個鏟子然後破土,而這種開工通常我們會看農民曆,當天可能適宜動土,所以這個叫「儀式開工」。

另外一種,我們在都更合建契約當中,我們常常會看到的約定,我們可以把它稱之為「契約開工」。比方說我們在條款裡約定,實施者他如果取得建築執照後,我們約定他要在六個月內開工,當你在契約裡有寫這樣的條款內容,我們就把稱之為契約開工。

以上我說了這麼多,我再幫各位聽眾統整一下,我們有講了儀式開工、也有講契約開工、也有講建管開工。

三、關鍵時刻:什麼叫「實質開工」?

那麼回到最基本的問題,究竟建商有沒有開始蓋房子呢?答案是不一定,以上這三種開工,都不等於建商已經開始蓋房子,所以實務上面,大家真正關心的重點,應該是在思考說建商有沒有「實質開工」。

實質開工的具體判斷,大致上要開始進行整地、打地樁、做連續壁和挖地基這一類的實質建築行為,也就是因為實施者有了這樣子的一個行為,表示他投入了資本,那麼我們才會認為這叫做「實質開工」

不過在實務上面,我們在簽合建契約的時候,其實我們不會去約定實質開工的定義,因為約定到這麼細,一來有它執行上的困難,二來大多數的地主不具有這個專業,所以我個人也不認為在合建契約上面需要把「實質開工」寫到合建契約裡。

但各位聽眾也不用擔心,我們一開始有唸建築法第54條給大家聽,我再跟各位聽眾複習一下,在建築法第54條裡面有講,如果建築執照取得後,六個月內沒開工,那麼最多就是展延一次。這一次就是以三個月為限。換言之建築執照取得後九個月內,建商他要做開工的申報,不然他的建築執照會失效。

因此我要提醒各位的是,當你在簽署合建契約的時候,無論你是更新會,或者是你是地主及其他的角色,基本上你要去約定建商對於更新範圍,或是對於基地的更新義務,可以使用建管開工、加上契約開工,來做法律風險的控管。

也就是說當建商提出開工申報書後,那麼你最多給他九個月,超過就會構成違約,而這個判斷基準其實相當的明確,也沒有模糊空間,所以你也不用去管說,到底什麼叫打地樁、什麼叫整地,甚至是不是已經開始做連續壁了,你都不用管這些東西。

四、其實你更該注意完工日的約定

當然,我也要提醒各位聽眾,在開工約定清楚後,其實更重要的是你要同時搭配完工日期的具體約定,才能有效的去拘束建商。

假設建築執照可能給了六年,雖然有建管開工加上契約開工來做一個法律風險的控管,可是建築執照有六年,所以你可能要等很久才能搬回新家。

但事實上除非是大型的聯開案,否則臺北市多數的都更案,大約蓋個四年,也就是四十八個月,大概就綽綽有餘了,所以通常我們會提醒各位,在開工之外要再約定一個完工。

我記得在前幾集有特別跟各位聽眾聊過(提供本集連結:都更租金補貼的請領標準何在?律師帶你從法條理解你該有的權利。),原則上對於完工,我們會用以使用執照取得日來做一個判斷,這是相對非常明確的一個方式。

五、結論:四大開工記清楚

所以,我來跟各位聽眾做個簡單的總結,我們其實對於開工的認知,至少會有四種,一種是合建契約的契約開工,一種是建商對主管機關申報的建管開工,那另外一種是我們新聞上面看到的破土動土典禮,這叫儀式開工,最後一種是建商真的進場了,投入資本了,這個叫做實質開工。

以上這四種開工,在合建契約的約定下,通常我們會把契約開工搭配建管開工,那麼就可以非常清楚的約定。同時,實務上面要注意完工日的約定,那麼完工日就建議各位聽眾,用使用執照取得日視為完工日。

最後看到新光人壽這個案子,有可能是因為它的建築執照已經快要過期了,所以他趕快做「建管開工」,將開工申報書提出,同時他也找了新聞媒體做「儀式開工」,當然也有可能他跟臺北市政府的契約裡面,約定的「契約開工」可能已經快到期。

所以假設今天有一個選擇題,讓各位聽眾選:新光人壽的開工,有符合哪幾項?答案就是可能有儀式開工、建管開工和契約開工,但是看起來就是沒有「實質開工」。

不過最後我想,目前這個案子似乎是可以朝向一個比較圓滿的解決,因為新光人壽應該會願意跟臺北市政府做一個合意的解約動作,我想無論如何對於北士科未來的發展,都是非常正向及有意義的情境。

那以上就是今天跟各位聽眾簡單介紹,我們所謂開工的定義,希望各位聽眾未來如果還有其他的都更故事,或者有其他問題,都可以來信跟我們做一個分享,謝謝大家,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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