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都更老屋,連帶繼承糟糕的合建契約,到底該怎麼辦?
2025-08-13

繼承都更老屋,連帶繼承糟糕的合建契約,到底該怎麼辦?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92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5/8/13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一集我們跟大家聊關於繼承以及合建契約之間的連動性。

一、繼承合建契約的背景故事

這一集我想先用一個簡單的Slogan來跟各位聽眾做一個分享,這個Slogan就是「不只是繼承了土地,還繼承了不平等契約」。

這個背景故事主要是一個年輕的地主,他基於繼承的關係,繼承了父母親的房地,那麼繼承沒多久之後,建商就找上門來要求他重新簽署一份合建契約書,聽眾常聽Podcast就知道,早期父執輩簽約的時候,基本上是沒有在看內容的,大概只是問一下差不多的分配,就會直接簽約了。

那對於這個年輕的地主來說,他當然會去翻一下契約的內容,他會去上網搜尋一下,所以他認為建商提供的這一份合約過於不對等,所以他不願意簽,那建商這個時候就說了,如果你不簽,基本上你可能構成違約,因為繼承是權利義務概括的繼受,除非你有拋棄繼承,否則這一份合建契約,在你長輩(可能是爸爸或媽媽)簽約的當下,後續產生繼承時,你也必須去繼受它

所以年輕的地主心中就產生了疑問,我到底可不可以不要再跟這個建商合作?

關於這個問題,各位聽眾可以先去聽我們之前在73集跟74集,其實有談到類似的問題,那這邊我們要再進一步談相關法律問題。(請參考以下文章)

合建契約中的落日條款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條款內容有無可得特定。

合建契約中的「日落條款」與「日不落條款」務必搞懂,否則後續恐怕喪失都更主導權。

其實我們從將心比心的角度來思考,在繼承房地的時候,事後卻發現自己沒有資格去決定這個房地要怎麼運用,某程度心裡面必定很難接受。關於這個問題,可能主要是出在晚輩不一定對長輩的財務規劃很清楚,加上臺灣人某程度上很避諱提早去做財務安排,因為會被認為是在交代後事。

所以導致意外如果忽然來臨時,很多晚輩對長輩在外的真實財務狀況不一定知道的很清楚,所以我認為長輩對晚輩適度揭露財務規劃很重要,畢竟不是防賊的概念,那這個是一個題外話。

我認為從最簡單的,家人應該先從互相信任做起,才能避免忽然有人拿出一份合建契約,或者是忽然有人拿了一張借據到你家門口,畢竟這都會讓人感覺不太舒服。

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60號的民事判決

我們回頭來談前面的案例,究竟這個年輕的地主,他可不可以解除長輩簽署的合建契約?那我先給各位聽眾高等法院的實務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60號」的民事判決,透過這個判決我先跟各位聽眾說一個結論:要解約不是不可能,不過有一定的難度。

首先,各位聽眾要知道,我們在合建契約裡面,尤其是早期的合建契約,對於整合期限這個東西,一來沒有明確的定義,二來根本沒有約定,所以進一步就產生了何時可以解除契約的疑問。

(一)合建契約的解約關鍵

那我剛剛講的臺灣高等法院案例,案例事實大概是建商已經整合了七到八年左右的時間,但是他一直沒有進行所謂的掛件(掛件指的是建商向主管機關提出事業計畫的申請),中間建商固然也有開過各種的會議,也有相關的會議記錄資料,甚至也有開過公聽會,可是他整體的整合比例一直沒有辦法過半,大約只有30%,頂多就是40%,甚至45%,也就是因為建商整合了這麼久,但是一直沒有辦法達成一個最低的送件門檻(一般案例是要到達80%),所以未來就會成為可以解約的關鍵。

(二)建商的抗辯主張

當然我們要知道建商也會抗辯,都市更新本來就不是短時間可以完成的事項,加上都市更新的不確定性很高。建商的第二點抗辯是,都市更新經歷了法規命令的變化,還有主管機關函釋的變更,所以導致建商的建築設計事項也會改變,在建築設計事項改變的話,事業計畫可能就要隨之變更,所以沒有辦法那麼快的去做一個掛件的動作。

這個案子裡面,建商提出了許多的抗辯,建商同時也主張,有少部分的地主其實不配合簽約,那麼建商已經盡力地召開了會議來說明,也提出了會議的說明紀錄,同時也提出了所謂的改建計畫、開會通知等等,證明其實一直都有在做整合的動作,所以地主在這個時候的解約是不合法的。

在這個個案裡面的結論,最終法院是認定地主經過了合法的催告,催告期間過後就可以去解除合建契約。

三、本案解約的重要關鍵及細膩法律分析

我個人在看這個案子的時候,大概有三個主要的關鍵要素讓法院同意地主可以跟建商解約,換言之,即便雙方在整合期限、核定期限都沒有明確的約定之下,也讓地主可以解約,不至於變成萬年條款:

(一)建商整合比例太低

首先,第一個要素是建商一直以來的整合比例太低,連一半都沒有,也就是說,如果有20個地主,不到10個地主願意跟建商合作,這是第一個要素。

(二)整合時間過長

第二個要素是建商整合的期間經過了相當的期間,以這個個案來說,大概至少就拖了快要八年,在這麼長的時間裡,搭配我剛剛講的第一個整合比例過低,事實上可能就會讓法院形成相當的心證,認為地主的解約是可以被允許的。

(三)建商無心整合

關於最後一個關鍵要素,我認為還有一個特殊的要件,這個要件比較少見,也就是說建商在簽約後,中間辦理了停業的動作,這個停業的動作代表了相當時間內,建商都沒有去做任何的事情,我想這也會間接導致法院認定建商並沒有整合的真實意圖,所以簡單來說,個案上面,個別的地主如果不小心簽了我們常講的萬年合約,究竟是否可以解約還是需要去做個別的分析,沒有辦法一概而論。

今天透過這一集,我想至少也可以讓各位聽眾知道萬年合約不是沒有解方,只是說沒有那麼容易解,個案裡面我們還是要去進行細膩的法律分析才能夠予以確定。

好的,那今天就是跟各位聽眾透過實務個案來思考,當你繼承了土地,有沒有辦法破除繼承不平等的合建契約?那希望各位聽眾都有所收穫,如果各位聽眾還有其他的問題或要跟我們分享的故事,歡迎再來信告知,謝謝大家,拜拜。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合建契約篇17】當繼承發生時,該如何處理不平等的合建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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