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3
合建契約中的「日落條款」與「日不落條款」務必搞懂,否則後續恐怕喪失都更主導權。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74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5/5/3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如果各位聽眾有去收聽上一集,就會知道上一集在講合建契約跟信託契約之間的問題,那當然我最後的結論是,合建契約盡量單純化,不要去跟其他的契約做連動、做綁定,因為他會對未來產生一個比較難預估的法律風險,那這是上一集的結論。
一、信託會讓你的移轉處分權受到制約
那這一集,我要繼續接著談一個有趣的問題,因為之前也有聽眾或者是有客戶詢問說,可是律師,我就算發生了你講的事情,信託也只是一個形式上財產權移轉,實質所有權人還是地主,那我就算合建契約沒有「落日條款」,變成「日不落條款」好像也沒有影響。房屋的所有權也還在我身上,那有什麼關係嗎?為什麼一定要在這個地方做調整呢?
所以,我今天針對這個問題,我提供我個人的看法,確實我們講的信託是一個形式上所有權的移轉,不是實質所有權的移轉,對你未來相關都更的分配權益不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可是各位聽眾你要知道,信託其實是會讓你的移轉處分權事實上受到制約。
這個我之前也有跟各位提過,如果你已經信託了,基本上你對於信託契約是很難解約的,所以在這狀況下,你要假設一個最糟的情境,如果你遇到的建商他可能有財務的問題,他可能有一些整合上遇到的難關,所以這個本來最早進入的建商(他已經投入大量成本),那麼他也跟你簽合建了,他也把你的房子進行信託了,會產生一種情境,就是最早的實施者無心整合,那為何無心整合為什麼又不解除信託呢?
二、地主喪失選擇實施者的決定權利
因為很簡單,他在等一個買家進來盤下這整個都更案,他可以把它賣給新的建商,至少可以拿回前期整合費用的成本。
所以我要講的意思就是說,對於已經信託的地主,如果本案沒有辦法去完成整合,你的落日條款變日不落條款,其實會導致別的建商也很難來跟你提親,也就是說你跟前面的建商婚約沒有解除,你跟後面的建商,即便你覺得有好的建商想要讓他進來合作,也會礙於你的合建契約(可能會產生違約的風險),你會礙於你的信託契約(沒辦法解約),所以沒有人可以來跟你們提親,那你就會被一直卡著,而你們這個案子要選擇哪一個新的實施者,你變成會被這個舊的建商決定,你會是被決定的,而不是你去決定。
三、都更律師之我見
那當然如果各位聽眾認為這樣子的風險是可以接受的,就算你簽的是日不落條款,那當然也是可以接受。所以我認為老話一句,要簽什麼合約之前,先了解你的風險在哪裡,你的承受值在哪裡,那麼再進行簽署。
好的,那以上就是今天跟各位聽眾分享的內容,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再來信詢問,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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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契約篇12】搞懂合建契約中的「日不落條款」與「日落條款」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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