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找補金額繳不出來(上),協議合建戶與權利變換戶命運大不同。
2026-10-28

都更找補金額繳不出來(上),協議合建戶與權利變換戶命運大不同。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54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6/10/28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

今天我們來聊更新後的房子已經蓋好了,但是地主卻因為沒有錢繳納找補款,建商可不可以不交屋?

一、地主繳不出找補款,建商能拒絕交屋嗎?

在實務上,我們時常看到建商提供合建契約給地主,其中有一個條款寫到:

「甲方同意依約將應負擔款項及相關費用於交屋前結清,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選屋找補金額、客變設計費用、稅賦繳納及懲罰性違約金等,乙方於甲方未結清前開款項前,有權拒絕交付甲方分得更新後之房地。」關於這種在合建契約中的條款,所謂的甲方就是指地主,而乙方通常就是指實施者。

多數地主當初看到這個條款,可能覺得沒什麼問題,反正房子蓋好以後,該付的錢付一付,自然就可以順利交屋。

但就如我們時常和各位聽眾強調,都市更新從簽約到完工,往往需要好幾年,假設過了幾年,地主的財務狀況發生變化,等到建商通知交屋時,才發現選屋差額找補的金額要繳一千萬元、客變設計費用一百萬元,另外還有營業稅兩、三百萬元,全部加起來,竟然接近一千三、四百萬元。

這個時候,地主可能就會問:「我原本的土地跟房子都已經拿去參加都市更新了,現在新房子蓋好了,難道因為我繳不出這筆錢,連自己更新後的房子都拿不到嗎?」

這就是今天要和各位聽眾分享的議題。

二、地主取得房屋所有權,不代表建商一定要交屋

我們先回到剛剛的合約文字。

大家注意,建商寫的是「有權拒絕交付房地」,而不是「有權拒絕移轉登記」,而這兩個概念,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差別。

所謂的移轉登記,是指房屋所有權究竟要登記到誰的名下,如果房屋還沒有登記到地主名下,而建商依契約有權暫時拒絕移轉,那地主可能就還沒有取得這間房屋的登記所有權。

但是「交付」是不一樣的概念。交付比較接近我們平常講的交屋,也就是建商把房屋實際點交給地主,交出鑰匙,讓地主可以自由進入房屋、裝修及使用。

所以有可能發生一種情況:房屋已經登記在地主名下,但是建商因為地主還有款項沒有結清,所以拒絕交屋,這時候地主雖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卻沒有辦法實際使用自己的房子。

各位聽眾聽到這,可能會覺得很矛盾,明明房子是我的,卻不能進去住。

而這也是為什麼我一直提醒各位聽眾,審閱合建契約、考慮是否簽約時,不能只看最後分回幾坪、幾個車位,我們同時也應注意合約中的其他權利義務,包含:什麼時候取得所有權,以及什麼條件下才能實際交屋,這是非常重要的。

三、權利變換與協議合建,未繳找補款的法律效果大不同

接下來,我們從都市更新條例來看。

這裡要先提醒各位,協議合建跟權利變換是兩套不同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混在一起。

假設是採取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實施者應依照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並換發權利書狀。

依照本條,在權利變換的產權登記,是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辦理,不是單純由建商決定要不要移轉所有權給地主,但這不代表地主可以不繳找補款。

因為《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有另外規定,如果地主實際分配的房地超過應分配的部分,就應該繳納差額價金。

如果經過實施者催告仍然不繳納,實施者可以報請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要求地主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就可能移送行政執行。而且法律還進一步規定,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沒有繳納的人,其獲配的土地及建築物,原則上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

簡單來說,法律並不是直接規定:「你沒繳找補款,所以房子就不是你的。」而是透過催告、行政執行,以及限制後續移轉或設定負擔等方式,處理個別地主在更新後未繳納差額價金的問題。

至於協議合建,則還要回到雙方簽訂的合建契約。

如果合建契約明確約定,地主必須先結清相關款項,建商才負有交屋義務,就可能涉及民法第264條所規定同時履行抗辯的問題。

四、合建契約決定欠繳找補款能否作為拒絕交屋的理由

關於這件事情,其實最高法院就曾經處理過一個非常類似的案例,就是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民事判決。

本案涉及一個都市更新協議合建案件,當時地主已經取得更新後房屋的所有權登記,但是建商主張,地主還欠一千五百多萬元的選屋價值差額,因此拒絕交屋。

其中一個爭點是,雙方對於這麼大一筆找補款究竟如何計算,產生不同意見。

最高法院在這個案件中特別指出,除了必須釐清找補款項如何計算,還需進一步釐清雙方合建契約及附約的約定,才能以此判斷:究竟建商能不能主張因地主沒有繳納差額價金,所以建商可以拒絕交屋,也就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最高法院最後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所以我們應注意,地主繳不出錢,不代表房屋就不是你的;但我們也應具備正確的認知,因為此時並不代表建商一定要先交屋。

真正的關鍵是這筆錢,也就是差額價金的找補,依合建契約是不是可以作為拒絕交屋的理由。

五、地主應注意的關鍵:建商要求結清的款項與計算方式

所以今天我們先幫各位建立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在都市更新的整合案件中,更新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跟房屋實際交付,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尤其在權利變換案件裡面,即使地主已經依法取得更新後房屋的所有權,也不代表找補義務會消失;反過來說,地主有款項尚未繳納,也不代表建商可以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就直接把地主應分得的房屋拿去拍賣或是另外轉賣。

真正要注意的是,到底建商要求結清的款項有哪些?這些費用又該如何計算?

但現實上最麻煩的問題是:如果建商要求的找補金額有爭議,那地主該怎麼辦?甚至如果地主真的沒有資金,能不能透過其他法律方式,避免房子一直無法交付?

那以上這些問題,我們下一集再繼續跟各位聽眾分享,謝謝各位聽眾的收聽,如果有其他的都更故事,歡迎再來信告知我們,謝謝大家,拜拜。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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