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7
合建契約的權利義務可以隨意被轉讓嗎?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75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5/5/7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作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一集我跟大家聊「合建契約可以隨意的被轉讓嗎?」
一、簽約就像跟別人訂婚
我想我用一個比較貼近生活的比喻來讓各位聽眾能夠理解,假設今天有一個人,我先稱為A,A跟B訂婚,那麼A過沒多久就說他不想跟B訂婚了,他要改跟C訂婚,那各位聽眾覺得這樣子可以嗎?當然是不行,因為你訂婚的對象、甚至你結婚的對象是具體特定的,不太可能會隨意更改。
同樣的道理,今天地主的合建契約是跟A建商簽約,你不會到了明天,忽然A建商就說要把合建契約全部轉讓給B建商(這裡轉讓的說法,是指你要另外跟B建商訂立合約),這種感覺就像訂婚的對象換來換去的,似乎這裡有所謂的「貓膩」存在,那當然有些情況下,我認為其實是可以被接受的。
二、什麼情況下合建契約的轉讓可被接受?
(一)建商的關係企業
首先,一個建商它可能不是單一家公司,它可能有關係企業的存在,所以如果他是基於關係企業的財務或者是稅務的規劃,那我想這樣子的變更是可以被接受的,所以各位聽眾要去區分一下。
(二)建商成立新合資公司
第二點,如果這個建商它是跟其他的公司成立了新的合資公司,由這個新的合資公司來處理這件都更案,或許未來會讓這個都更案的發展會更好,我認為這個也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它可能有品牌、它可能有商品的定位,它可能也有其他的考量,所以我認為在這個情境下,不一定要去反對它。
(三)跟中人「掮客」簽約
第三點,如果你今天簽約的對象他本身就只是一個「中人」,所謂「中人」白話的說就是把它當成掮客來看,他本身並不做建築開發而是做整合,也就是說他把這個更新範圍內的同意比例簽署收集到了一定的程度,可能是可以送件的80%,(自行劃定範圍可以送件的同意比例是80%),他就把這些東西拿去賣給有能力開發的建商。
那麼在這個狀況下,原本合約的簽約對象自然就會更改及轉讓。但我認為比較重要的是,你當初在簽約的時候有沒有去注意到合約內容中的某一些條款,因為有可能他是民國112年來找你簽約,那麼現在要進行轉讓或轉換的時候,契約的條件有可能會變更,契約條件變更下,你有沒有拒絕重新簽約的可能性?又或者是說,如果你不願意配合簽約,在合約裡面會不會有導致對你的不利的後果或是相關的損害賠償,我想這些內容都是在一開始簽約的時候,要稍微注意一下的。
三、都更律師的初步建議
所以,最後要提醒各位聽眾(我之前也都有不斷的提醒),其實在簽合約的時候不要只是一直看分配條件,除非你是簽只有分配條件的合約,但如果你是簽整本的合建契約,那麼這整本的合建契約裡會有很多權利義務的綁定跟連動,這些其實都會影響到後續都市更新的進展。
講白話一點,就是簽約的時候,你就把它想成你今天其實要跟一個人訂婚,那你跟這個人訂婚,絕對不是只是要走個半年或一年,是走長長久久,二十、三十、四十年的,甚至是走一輩子的,所以你要想一但這合建契約簽下去,你可能就是要跟這個建商一起走到都更案完成,那時你才可以住進新的家。
所以我認為一定要把合建契約當成是一件重要神聖的事情來面對,這樣子才不會讓自己只在意分配條件,而忽略了其他也很重要的事情。
好的,以上是今天跟各位聽眾分享,合建契約被轉讓的可能情境以及要注意的事項,如果各位聽眾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再來信詢問,謝謝大家,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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