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信託篇(上)為何我的房子一定要信託給銀行?
2025-05-28

都更信託篇(上)為何我的房子一定要信託給銀行?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81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5/5/28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一集我跟大家再進一步談一下「我們在都市更新當中會看到的信託機制」。

先前有提到信託的集數,請參考以下文章:

都市更新需要進行信託嗎?信託時要注意什麼呢?

信託契約什麼時候簽署較恰當?都更律師告訴你信託最佳時間點。

都更的土地一旦信託後,就不可能被拿去設定抵押嗎?

一、信託的起源在英國

首先,我們常常在都市更新當中聽到的「信託」,其實是來自於英國法,它原初的概念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也因為英國人發明了信託制度,所以在英國法的領域,英國人自己就認為信託是他們至今在法領域最偉大的發明。

各位聽眾可以知道,其實信託在現代社會中運用的非常廣泛,也漸漸成為現代財產管理的一種方式。

雖然在都市更新當中,我們對於信託的理解比較是侷限在「土地信託」,可是信託已經慢慢發展到不僅僅只有土地了。也就是說,基本上只要是有「價值型態存在」的財產都可以成為信託的標的之一,所以事實上可能包含無體財產權,也就是我們常常聽到的智慧財產或者是動產,都有可能為信託的標的,只不過在臺灣,或許是我們的報章媒體,或者在實務操作上,這類的信託比較少,所以往往會被忽略。

二、信託的基本認識

首先,信託基本上是有一個委託人跟一個受託人,那麼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還會有所謂的受益人,比喻來說,如果你們有買保險,那保單上面就會有受益人這一欄位,所以你可以把信託的受益人想像成如果你是把一個房子進行信託,那麼這個房屋如果有在出租產生的租金收入,此時信託的受益人,基本上就可以享有這樣的租金收益。

(一)信託法第10條

關於信託法第10條,「如果受託管理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會屬於他的遺產」,這個意思是說當委託人(假設是地主),他把這個財產、土地信託給受託人(某一個人),如果受託人他死亡的時候,基本上會進行財產的移轉,但依照信託法第10條是不會變成他的遺產。

我要強調的是信託財產是具備獨立性的,也就是說,受託人他雖然可能在土地謄本、建物謄本上面,登記是受託人他的名字,但是因為它本身是一個信託財產,所以不會成為受託人的遺產。

那反過來說,受託人死亡之後,也就是因為這個信託財產不是屬於受託人他的遺產,所以受託人的繼承人是不能主張要繼承信託財產的,所以,在委託人跟受託人之間,事實上一定具備有一定程度的信任關係,委託人才會放心的把土地或者是建物信託給受託人,而受託人的繼承人也不會因而取得相關繼承的財產,這一點是大家比較少談的。主要的原因是,我們在都更信託實務上,大部分是信託給銀行,銀行這個時候就是我剛剛所稱的受託人,所以大家可能不會去想到有受託人繼承財產的這些問題。

(二)信託法第21條

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在都市更新的實務裡,一定要將土地信託給銀行?如果從信託法第21條來看,其實是一個反面的排除條款,也就是說條文中對於受託人並沒有說一定要是銀行才可以。

所以,只要你不是未成年、或者你沒有受監護宣告等等情況,你是可以當受託人的。如果你家的鄰居是一個很有財力的人,因為你非常的相信他,他不會有任何被假扣押、強制執行等等問題,事實上,你要把你的土地或建物信託給他,從條文看起來好像也不是不行。

三、都更信託的受託人多為銀行

(一)信託受託人需具有高穩定性

事實上,因為我們希望受託人具有非常高度的穩定性,如果你信託的受託人是「個人」,個人的不確定性較高(如果要跟銀行來做對比的話)。

此外,受託人承擔信託制度運作的成敗,所以都更實務經驗上會找具有高度穩定性的銀行,且銀行也是受到高度監管的行業,所以我們相信它在風險承受度上,基本上是比其他的公司或者是一般人都還要高,這也就是為什麼都市更新的信託實務上,地主大多數是將土地信託給銀行。

(二)土地與建物的融資需求

還有一個各位沒有注意到的原因,基本上我們講的實施者或者是建商,在後續都市更新的時候,必定會進行土建融(就是土地跟建物的融資)。因此,信託跟土建融的銀行通常會是同一個,也就是說當建商要跟銀行做土建融的時候,銀行他同時去承作更新範圍內的土地信託,一旦信託之後,就可以阻隔外界的干擾,這對銀行來說,某程度也擔保了建案完成的穩定性,同時避免產生呆帳。總之,銀行放貸土建融與承作信託契約是互為因果。

好的,這集我先以都市更新當中的信託跟各位簡單聊一下,那後面我們會再具體談信託實務運用的相關案例,各位聽眾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再來信詢問,謝謝大家,拜拜。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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