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失智受監護宣告後,還能參與都更嗎?合法流程完整解析。
2026-01-14

長輩失智受監護宣告後,還能參與都更嗎?合法流程完整解析。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14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6/01/14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我們上一集已經跟大家初步聊過(提供本集連結:長輩失智還能簽都更同意書嗎?律師教你實務上的關鍵步驟!),家裡的長輩如果有失智症的現象,是不是可以簽署同意書?或者是有沒有辦法參與都市更新。

那麼這一集我們進一步的來談論,如果已經確定有失智症,那麼在法律上,我們應該要具備哪些法律行為,才能避免我們後續簽署合建契約,或者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時,產生無效的法律風險。

一、監護宣告如何啟動(民法第14條)

首先,我先跟各位聽眾說,因為我們現在民法18歲成年,才算是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過多數來說,雙北的地主都早已成年,所以我們就省略討論未成年這一塊。

而在成年之後,如果有失智症的現象,法律上的用語是指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而條文的依據,大致上是民法第14條,我簡單念一下,給各位聽眾聽,民法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2項: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至於民法第14條第3項跟第4項,我們一般稱之為輔助宣告,我們單純一點,談我們常常聽到的監護宣告即可。至於民法第14條的第3項跟第4項的輔助宣告,簡單來說,就是有一點點的失智,還沒那麼嚴重,所以我們輔助他就可以了。

那我想這一集我們來談的情境是「家中的長輩如果已經很明確的呈現比較不可逆的失智病因時,我們該怎麼來處理?」

接著我們來看,民法第14條,它其實有許多的利害關係人,都可以來做監護的宣告,不一定是要兒子,或者是先生、太太,四親等內的親屬,其實都可以協助來做監護宣告的動作,甚至是社會福利機構,不過實務上面大多數,我們接觸的案例,都是地主的小孩來協助申請,甚至尋求法律的幫忙,這是常見的,那麼社會福利機構、檢察官這一類的主體,我們確實比較少看到。

二、監護人可以直接簽約嗎?(民法第1101條)

接著我們要去思考一個問題,當我聲請了監護宣告,例如你可能對您的父親或者是您的母親去跟法院申請監護宣告,那麼建商可能就拿了一個合建契約書,或者是他拿了一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給你,這個時候是不是你作為監護人可以直接簽約呢?

其實我要跟各位聽眾說,可能沒有那麼單純,因為我們進一步來看,民法第1101條第1項,我唸一下給各位聽眾聽: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我接著再把第2項也唸給各位聽眾,民法第1101條第2項: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民法第1101條其實還有第3項,那我想跟這一集的內容比較沒關,我就不再唸了。我們回頭來看,民法第1101條的第1項跟第2項,各位聽眾你簡單思考一個問題,你簽事業計畫同意書,算不算是處分您父親的財產?如果您父親是受監護宣告人(或是您母親),其實在實務上面,我認為可能有討論的空間。

雖然我們講的處分,聽起來稍微複雜一點,我們法律上講的「處分」是指物權行為,也就是說房子要過戶給他人,這個叫做處分移轉登記,那你只是單純的簽一個文件,它其實並沒有發生不動產物權的得喪變更,好像不一定是所謂的處分,但因為我剛剛講的民法第1101條第1項,它其實還有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甚至在民法第1101條第2項,其實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都一定要經法院同意。

三、受監護宣告人參與需先向法院聲請同意

所以我們在實務上其實有看過幾個判決,在都市更新的情況下需要法院同意。我們也常常看到,有一些地主,他其實會去跟法院做一個聲請的動作,聲請什麼呢?聲請同意受監護人之財產參與都市更新,那麼這個時候,你要向法院提出相關的證據資料,就包含了可能是建商的簡報說明會,建商提出的合建契約,或者是預計的更新進度,以及未來的參與方式。

換言之,我們實務上,目前對於簽署同意書,雖然沒有明確的表態,不過我個人是比較保守的一種做法,也就是說我還是建議各位,如果有打算要簽署合建契約,或者是有打算簽署同意書,都應該先行跟法院做一個聲請的動作。

尤其是如果受監護宣告人還居住在這個不動產內,那麼基於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考量,其實更應該透過法院來做一個把關,甚至於我們可以進一步去思考,我們如果從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法案來思考,在市政府主管機關未來審議階段,也有可能會特別的去重視關於受監護宣告人,他在這部分法律行為或是意思表示的有效性,所以與其到了後面才慌慌張張地去聲請法院的同意,不如在一開始跟建商要洽談合作的時候,雙方就此可以先行有一個共識,那麼未來也比較不會去延宕到都市更新程序的進行。

好的,那以上就是今天跟各位進一步分享,我們實務上面可能的操作手法,如果各位聽眾還有其他的都更故事要跟我們分享,歡迎再來信詢問,謝謝大家,拜拜。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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