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8
開庭時法官態度不佳怎麼辦?都更行政訴訟中你一定要知道的程序權益。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16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6/01/28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集我要接續上一集跟大家討論,有關都更訴訟的經驗分享。
這一集我想要跟大家說,我們在法庭時,基本上會遇到一些共通的問題,那麼我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個人的看法以及應對的方式。
一、面對法官態度的正確理解
首先,我們在都市更新的訴訟當中,就如同我上一集說的(提供本集連結:都市更新的最後一道防線:你該不該走到行政訴訟?),都市更新的行政訴訟,是所有地主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今天不管你是否預計要提出行政訴訟,或者是你已經正在行政訴訟當中,可能有時候你會聽到或者是遇到法官開庭的語氣,他並不是太客氣,所以有一些民眾,他就會認為說是不是有官官相護的可能性,否則一般的民眾其實無法理解,為何法官在開庭的過程當中,態度並不是很好。
但我今天想要藉由這一集,跟各位聽眾分享一下我個人的看法,我認為如果將法官開庭的態度與他的公正性做一個連結,其實這可能是一種錯誤的刻板印象。因為法官講話的態度,有可能是個人修養的問題,也有可能跟他當天的情緒有關。如果說他早上出門,要去法院上班,那麼被他自己的太太罵了一頓,剛好你早上遇到他開庭,那麼他藉機宣洩一下,我們不能說這個法官他是不公正的,我希望各位聽眾不要把這兩個連結在一起思考。
二、法官審理時應遵守的程序與當事人權利
不過我們回頭想一個問題,如果法官講話真的很不客氣,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
當然我們在執業的過程當中,其實常常會跟當事人說,畢竟法院具有最終決定權的人是法官,所以我們盡量禮讓法官,不過我跟各位分享,如果法官的開庭態度,或者是法官的訴訟指揮真的不太恰當。我們以行政訴訟的角度來看,我們去翻閱「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各位可以去Google或用AI查一下,那麼在我剛剛講的「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9點第3項,關於闡明案情的部分,我唸一下條文給各位聽眾聽:
「審判長之發問或告知,不得出以嚴厲辭色或輕率態度,並切忌使用具有暗示性或誘導性之語句。」
所以我們知道法官在審理的過程當中是要遵守一定的規範,我常建議我們的民眾,如果發現法官態度一直不太好,其實你可以提醒你的律師,甚至於在開庭當中,你也可以自己發言,適度的提醒一下法官。因為我想作為一個法官,當他聽到你講出「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時,他大概也知道你不算是普通人,在審判的態度理論上會有所調整。
三、善用記明筆錄保全程序權益
實務上面,法官持續性的態度不好,確實是比較少見,所以現在的問題來了,如果你真的遇到了,究竟該怎麼辦?甚至於我們有時候也會發現,有些當事人他可能想要進行一個發問的程序,那麼法官他也禁止你發問,關於這一點,同樣的我們再來看一下,「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點,我唸一下給各位聽眾聽:
「當事人聲請審判長對於他造當事人發問,或聲請自行發問而審判長認為無妨礙者,應予准許;惟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經許可後所為之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
所以簡單來說,法官可不可以完全不讓你發問呢?答案是不行,那如果真的遇到這個狀況怎麼辦?我跟各位聽眾分享,在行政訴訟當中,不管是審判長的態度不好,我剛剛前面說的,或者是審判長不讓你發問,甚至是禁止你發言,我提醒大家,這個時候要要求「記明筆錄」。
因為我們在開庭的時候,法院都會有所謂的筆錄記載,那麼通常是在電腦螢幕前面,書記官會依照審判長的指示來打字,通常不一定把你的每一字每一句都打下來,主要的原因是大部分的書記官,都是依據法官的指示來打字。
那麼在開庭的時候是全程錄音,如果遇到了我們前面講的這些情況,你必須在言詞的表達上面明確地說:「請法官將剛剛我的陳述,或是剛剛的主張,明白的、清楚的記明在筆錄,那麼法官如果不讓我發言,也請你把訴訟指揮記明筆錄。」
如果事件演變到這個樣子,我想在開庭的當下,雙方的情緒氣氛都不是很好,那麼我為什麼要建議各位聽眾這樣做呢?因為這個目的是,當你記明筆錄的時候,未來如果你對判決的結果不滿意,或者你認為因為法官的訴訟指揮程序真的對你產生了不公平的現象,事實上是可以作為你上訴最高法院的理由之一。
可是反過來說?如果你沒有在高等法院的訴訟開庭當中,去做這樣子的記明筆錄要求,你就很難明確的主張,畢竟最高法院的法官他會看不到這一段筆錄的記載,他就沒有辦法去判斷,究竟你在上述理由當中,針對程序事項,你所講的到底是不是真的。
四、三個關鍵動作留下程序證據
在記明筆錄之後,我要特別提醒各位聽眾,還要再多做一個動作,我們剛剛講的記明筆錄是在開庭當下,那麼在開庭之後,你要去做兩個動作,一個是你要去申請調閱開庭的錄音,同時去調閱開庭的筆錄。這個時候你要去核對,最終開庭筆錄的文字記載,有沒有把你當時在當庭希望法官記載的事項記載清楚,而你必須透過開庭錄音,才能夠做一個類似證據保全的動作,否則你也沒有辦法去核對開庭筆錄。
所以我跟各位聽眾進一步分享,如果在都更訴訟當中,你認為法官有偏袒,甚至有明顯的不利於你的心證,或者是說訴訟指揮不公平,那我總結最好的方法,第一,請法官記明筆錄,可能是禁止你發言,或者是可能有一些不當的訴訟指揮;第二,開庭後務必要記得請你的律師,或者是你自己去調閱筆錄;第三,你要進一步的具狀申請開庭錄音,理由是做為核對筆錄的正確性,具備了這三點之後,最後你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才有可能用程序事項去上訴到最高法院。
我今天透過這樣的分享,其實我也要進一步跟各位聽眾說,很多人他在上訴最高法院的時候,會很想要拼命的去找一些實體的理由,可是大家知道最高法院的難度非常的高,畢竟它是要考慮法律適用的對跟錯,而不是事實認定的問題。
在法律適用對跟錯的前提基礎下,包含了程序事項的完備,以上關於開庭筆錄的主張,說不定會比你絞盡腦汁,去找關於法律解釋的認知錯誤,可能還要容易一些,當然並不是說單純的程序事項,必然就可以成功的上訴最高法院。只是如果真的發生一個法官審判的偏頗,我想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比較能夠有一個依據,來做一個判斷。
這是今天這一集進一步的訴訟經驗分享,希望各位聽眾都能把它記在心裡,即便各位聽眾未來遇到的,可能是民事或者是刑事訴訟,原則上都可以適用,我前面說的方式,尤其是有一些案件,許多民眾是沒有請律師的,就要自己去特別注意程序的保障,以及對自己權益的完整性。那麼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邊,如果各位聽眾還有其他的都更故事,歡迎再來信告知我們,謝謝各位聽眾,拜拜。
都更訴訟中不可忽視的證據裁判原則—從行政訴訟法第189條談實務攻防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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