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使用擇優條款,務必要去注意相關的比較基準以及價值計算的差異,並把計算基準寫出來,否則未來你沒有辦法跟你的權利變換計畫書去做一個詳細的對比。
某些合建契約上會寫上本契約已有提供簽約者審閱5天以上之類的,這樣子的註記寫法,是不是代表合建契約都要有合理的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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