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
都市更新遇上行政訴訟會停擺嗎?從法條與實務看延宕關鍵。
本文章為《正律思》Podcast節目第128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6/04/29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這一集,我想接續我們上一集跟大家談整個都市更新的審議期間,大概要多久的一個細部的小問題。
這個細部的小問題,就是我在那一集裡面,有跟各位聽眾聊到說,如果有不同意戶,他去提起了行政訴訟,這個行政訴訟它可能會因為高等法院加最高行政法院,至少延宕三年,關於這個期間的計算,我在前一集已經有講過了,我就不再贅述。
一、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不停止執行」原則
那麼這一集我想要再進一步談的是,針對這樣子的一個思考,可能有一些聽眾,或者是有一些其他的專業人士,他對這一點他會有一點疑惑,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在行政訴訟法裡面,我們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我簡單先念一下條文,再跟各位聽眾用一個比較白話的方式,來解釋一下這樣子一個規定的內容。我們首先看到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我們在進一步看一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我們先簡單談這兩項就好了,因為它雖然整個有5項,不過我覺得跟我們最有關的大概就是第1項跟第2項。
首先,我們看到了行政訴訟法116條第1項,它寫得很清楚,原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會因為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所以各位聽眾回想一下,我們在上一集談的(待文章上架後補上連結),如果今天有一個建商,他送審了、審議核定過了,那麼你不服審議核定,你去提行政訴訟,這個行政訴訟的進度會不會因為你的提出,應該說這個都市更新案的進度,會不會因為你提出行政訴訟而停止?
二、法條與實務經驗的落差
我們從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來看,答案是不會,這個是理論上,條文上是這樣規定。但是各位要知道,實務上假設我們是分開送的情況,在大多數,其實市政府是會暫停審議的,這個是我要跟各位聽眾強調的,條文的規定雖然是如此,但是我們在實務經驗上面,通常不會再繼續走下去(因為訴訟而被停止)。
各位聽眾可能會覺得說,那會不會跟我剛剛念的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有關係?因為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而且有急迫情事的時候,我們可以去跟法院請求裁定停止執行。
其實我要跟各位聽眾說,大多數的情況底下,都市更新的行政訴訟,都無法吻合行政訴訟法116條第2項,也就是說,不管你在任何階段,大致上法院都不會認為這叫難以回復的損害,為什麼呢?我進一步的跟各位聽眾來分享,我們都市更新條例有一條,當我念完的時候,各位聽眾大概就會了然於心了。
三、都更條例第53條的現金找補邏輯
我們來看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首先第1項比較長,我唸一下: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第2項就是我們要談的重點了:
「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接著我們再看一下第3項:
「第一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所以如果我們從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來看,我們會發現說,就算你提行政訴訟,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第2項也講了,如果沒有主管機關的核准,是不可以停止進行的。那我們再從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第3項更可以發現,就算真的行政救濟的結果,跟原來權利變換計畫所評定的價值有差額,那是怎麼處理?用現金找補而已。
四、現實中的抗爭與主管機關的考量
所以我們講到這邊,我先用一個初步的小結論給各位聽眾,我們在都市更新的行政訴訟,我們從法理上、我們從條文上的結構都可以看到,行政訴訟會不會讓建商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停擺?答案是不會。那主要的原因除了是行政訴訟法116條以及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外,事實上,不管是法院或主管機關的看法,都不認為這是一個重大無法回復的損害。
那各位聽眾可能聽到這邊就不服氣了,因為怎麼會不是重大回復的損害呢?如果建商核定過了,他是可以拆我房子的,那我的房子被拆了,難道我只能拿到金錢的補償嗎?這樣好像也不盡合理,正因為這樣子的法理或是這樣的一個論理,或許會遭致人民很極大的抗爭。
所以我們回頭來講,我們在實務上面就是回到我剛剛講的,如果真的有民眾去提行政訴訟,其實多數的情況下,主管機關(以臺北市來講),它是會暫停審議的,也就是它會等待這個訴訟的結果,再往下一步去走。
而這樣子的情況,不管你是事業計畫,還是事業計畫加這個權利變換計畫併送,不管你是分送還是併送,基本上處理的邏輯,大概是這個樣子。所以也就是因為這樣,我們在上一集才會把可能會影響的審議期間,把它加了一個三年的訴訟期間。
今天透過這一集,讓各位聽眾在這個審議期間,能夠有一個更清楚的了解,也更了解在都更的行政訴訟裡,實務跟法理其實是有一點不太一樣的。好的,那今天就是跟各位聽眾簡單的分享,如果各位聽眾還有其他的故事,歡迎再來信告知,謝謝大家,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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