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快問快答|《正律思》第16集音檔逐字稿
2024-05-22

都更快問快答|《正律思》第16集音檔逐字稿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Podcast第16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4/05/22

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這一集呢?我想要來跟大家做都市更新相關問題的快問快答,而這些問題大致上是我錄音了這幾集以來,許多地主他有寫信,來問我們的一些問題,那我發現說其實多數的地主他有一些問題是相通的,而我選擇了幾個比較容易的問題,來跟大家做一個分享,首先我把這個問題簡單的區分為,更新前跟更新後會遇到的問題。

一、問題一:地主授權建商代刻印章不好吧!

在更新前,事實上地主如果願意跟建商做合建的部分,通常都會簽一個合建契約,而在合建契約裡面,常常會有一個授權代刻印章的相關約定,而地主常常針對這個條款,他認為說非常的沒有安全感,因為他不知道說會不會當他授權後、建商可以使用他的印章的時候,這個印章會不會被建商拿去蓋其他的地方,導致這個地主可能要背負相關的契約責任。

我在想從這個問題來出發的話,基本上應該先去思考授權代刻印章,如果在合建契約裡面只要有目的約定清楚,地主就不用太過度擔心,通常在授權代刻印章的目的,大部分是為了都市更新的相關辦理流程,而這個流程其實需要建商去提交很多文件,上面相關的文件可能都會需要地主蓋章。

所以假設說如果說一個更新單元,單元內有上百位地主,那對於建商來說可以代刻印章後直接用印,其實會加速這個流程。所以關鍵在於說你們的合建契約裡面,是不是針對這個條款要把目的約定清楚,甚至必要的時候可以約定一個相對應的罰則,這樣子我想地主應該就可以不用太過度的擔憂。

二、問題二:地主不簽約就不能參加都更?

好,那針對第二個問題,有地主會問說,不簽約是不是就沒有辦法參與都市更新,那在這個地方呢?我要強調一下,不簽約的地主不一定是不同意戶,他有可能是因為他想要走權利變換,在他確定要走權利變換的情況下,其實他是不一定要簽約的,所以這樣的地主,其實他就產生了一個疑問,因為建商可能會跟他說你不簽約,我們沒有辦法把你納進來,不過事實上在都市更新裡面,本來就不要求是百分之百,所以即便在以都市更新走權利變換的情境下,地主沒有簽約,其實還是可以參與都更的。

但這個地方我們要提一下,如果是走危老重建,因為目前台灣的法令是規定要百分之百,在這個狀況下,如果地主沒有跟建商有一個合建契約簽署,而建商很難確認地主的意願,所以在這個狀況下以危老重建的例子,可能就要必須跟建商進行簽約的動作,會是比較好的方式,所以結論上,不簽約不一定沒辦法參與都市更新,而具體上來講要看建商他走的是哪一個流程。

三、問題三:合建契約違約條款只要寫越嚴格越好?

好,那接下來第三個問題,有關合建契約違約條款,在目前地主自我權益意識都蠻清楚的狀態下,對於相關的建商在合建契約裡面的履約義務都會寫得比較清楚,相對應的在違約的賠償條款上面,也會約定得很清楚,但是問題出在說,對於建商的違約罰則如果太嚴格的話,在實務上其實意義並不大,因為有一些地主他其實很堅持在合建契約裡面,要放一些很嚴格的違約條件,舉個例子好了,比方說建商他可能對於施工的遲延,他的懲罰性賠償金會非常的高,又或者是說建商如果說在續建機制上面沒有做一個擔保的話,他可能要去沒收他已建的房屋,但是在這些情況下都會導致合建契約一直簽不下來,我想這個對都更的進展也不見得是一個好事,所以我常常給的一個建議就是,不管是建商的代表或是地主的代表,我認為契約的簽約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在具體約定上面,諸如開工的時間或者是補貼款,施工進度等約定,我覺得都是透過磋商出來,然後取得雙方平衡點,那過於嚴格的條件,即便建商跟你簽約,事實上在未來,如果產生違約的情境的時候,地主也不見得有辦法在執行的層面上,能夠得到他要的賠償,這一點可能也是地主他要去再多思考的。

四、問題四:土地要信託什麼時候最好?

好,那第四個問題是有關房屋信託的時間點,我們剛談的大致上是合建契約,在更新前簽署的可能小問題,合建契約簽署完了之後,後面會再簽一個信託的合約,所以地主就有問說,那到底我的房子什麼時候應該要提供給建商進行信託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聽眾可能要先了解一下,當你的房屋或是你的不動產信託之後,它的影響的部分是說,你沒有辦法去進行一個處分的動作,法律上叫處分,那我們白話來講就是,你沒有辦法再進行買賣,所以基本上信託之後,對地主來說它其實是一個限制,我們講說土地或是建物的信託,那從這邊聽眾也可以發現說,事實上以都市更新的土地信託來講,某程度其實對於建商來講也是一種保障,因為假設說今天信託的地主過世了,事實上是不影響建商權益的,因為你只是辦理繼承的問題,但是因為你的土地信託,所以在名義上你的所有權已經是屬於信託機構的,當然你是實質所有權人,但是那是繼承的問題,所以這是第一個所謂我們信託的時間點,基本上多數我看到的,是在事業計畫可能核定,這時候建商會通知地主進行這個土地的信託,而這個時間點,通常因為比較具有可得確定性,就是在都更的進展上面時程比較可以被預估,我想這個時間點的信託會比較適合地主,對地主的權益在處分上面也不會過於限縮。

第二個是說信託其實地主還有一個,還有一種信託是地主比較容易常忽略的,我們講的是有關價金的信託,而價金的信託它基本上就比較不是針對地主,而是針對建商,它是控管資金的一種信託方式,所以在合建契約裡面,其實我們通常往往地主都會不斷的要求說,我的土地要去信託,避免被建商拿去做抵押或做貸款之類的動作,但是更重要的是其實也應該要同步的要求建商,在對於價金上面要做信託,因為這樣才可以避免建商財務周轉出現問題,或者甚至是資金濫用,所以這一點未來在這個合建契約相關的約定上面,或是信託契約簽署的上面,地主也可以多加的注意,那當然現在許多建商,他其實也都很樂意採用價金信託,因為在業界也行之有年了。

五、問題五:拿到新房子卻不能賣房子這樣對嗎?

好,那我們剛剛講的四個問題大致上是更新前的,那我們談一下更新後的,因為大家都已經同意都更了,所以更新後呢,通常是更新後建物處置的相關問題,首先第一個就是,拿到的房子是不是一定要配合建商銷售呢?在合建契約裡面其實常常會有這一條,就是說地主他拿到的房屋,他在一定的期間會被鎖住,他不能自己拿去市場上賣,那有些地主他其實不太能接受這一條。

可是坦白說,我個人認為這一條其實他只要是在一個期間內鎖住,其實並不是不合理,因為對地主來說取得房屋的成本,跟建商他在取得這個房屋預售屋進行買賣的成本是不太一樣的,就是說,這個成本觀念的不同,也會影響利潤觀點的不同,所以建商他鎖住更新後的房子,要求你不可以去賣,不可以自己去賣,其實避免市場價格混亂,因為他要做一個定錨的動作,所以只要在合建契約裡面有約定說,預售期間的鎖住,那更新後幾年內,可能是由他來代售,那我想這個應該是一個合理的約定,那關鍵在於說,因為如果你是讓建商他去銷售的話,因為會有代銷公司的費用,而這個費用通常可能會另外有一個6%,或是一定的%數的一個扣除,所以反而是地主要去注意說,這個扣除的這個代銷費用是否合理,這一點也是地主可以去稍微注意一下的。

六、問題六:建商的營業稅卻由地主來繳納這樣對嗎?

好那更新後第二個問題就是,近幾年來其實我在之前的錄音有提到,這邊我再簡單提一下,就是說,營業稅到底是由地主繳納嗎?還是由建商繳納?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多的聽眾也都是陸陸續續有來詢問,我想應該這樣子,我用最簡單的方式講,如果今天建商是走權利變換,那在相關的稅務方面包含營業稅,都是納入共同負擔,所以當我們講到納入共同負擔的時候,地主要有一個想法,其實他是折價抵付的概念,因為納入共同負擔之後,未來建商是採用共同負擔,他在更新前地主的土地的價值,跟更新前建商預估的共同負擔,他會產生一個比例,而這個比例是更新後,大家用這個比例去分攤這個價值,以及地主去負擔這個共同負擔,所以某程度我們可以說,假設今天是權利變換,其實營業稅納入共同負擔,事實上是不是某程度是地主去支應的,只是地主沒有真的拿錢出來,他是拿更新後的建物去跟建商去換。

好,那反過來說,如果今天不是權利變換,今天是單純的合建契約,那營業稅要是誰負擔呢?這個時候因為他沒有講清楚,如果沒有寫下來的話,往往就會產生很大的糾紛,而在這個狀況底下因為如果你是用私契就是私人的契約,他的合建契約裡面的約定,其實就比較不像是都市更新條例,裡面所約定的權利變換裡面的共同負擔,含著營業稅的折價抵付,所以在這個概念上面我們就發現說,如果你用合建契約,你可能就會比較是回歸到稅法的一個規定,那你如果是用權利變換,走審議核定的路線,其實他就是都市更新條例裡面的一個相關的規定,所以不管是怎麼樣,我建議因為在大多數的都更情境下,地主都會跟建商做一個簽約的動作,所以倒不如在合約裡面的某一個條款,可能是稅賦負擔關於營業稅的部分,直接清楚的寫明白,是由地主或是由建商去繳納,我想這樣子就非常的清楚,比較不會產生爭議。

那以上是我們這個簡單整理,這幾個問題跟各位聽眾分享,所以如果各位聽眾未來還有其他的問題也歡迎再跟我們聯絡,那我們也會找時間跟機會跟大家繼續分享,謝謝大家。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都更地主常見六大問題|律師輕鬆快答讓你懂(EP16)

如果你看完文章後,還是有更多的疑問,歡迎加入LINE@鄭藝懷律師,預約諮詢確保個案權益。

點擊連結加入LINE@好友吧!

Line@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