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合約內的保密條款|《正律思》第11集音檔逐字稿
2024-02-21

都更合約內的保密條款|《正律思》第11集音檔逐字稿

鄭藝懷律師 鄭藝懷律師

本文章為Podcast第11集錄音逐字稿,錄音時間為2024/02/21

哈囉各位聽眾大家好,我是鄭律師,歡迎一起來跟我做正確的法律思考,今天我想跟大家談一下,我們在都市更新中簽訂合建契約的時候,常常在合建契約裡面會有所謂的保密義務,或者是保密條款,那關於這樣子的保密義務或是保密條款,對於實施者或是對於地主來說,到底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一、保密義務或保密條款

好,那大部分的情況下呢,這個合約內容通常是實施者給地主的,所以在合約的內容大概在合約的最後幾條,通常最後幾條的安排就是準據法,就是說如果發生爭議的時候,要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那當然是臺灣的法律,再來就是發生爭議的時候,要在哪邊進行訴訟,所以如果是在雙北的都更,可能就是在臺北地方法院,或者是新北地方法院,當然也有少部分會在士林地方法院。

那除此之外呢,最常見的就是還有一條保密義務保密條款,通常它的內容大致上就是說,本合約與本合約這個不相干的第三人,那他不可以知悉,也不可以對他透漏,那如果有違反的話,就會予以賠償一定的金額,通常看雙方怎麼約定,有可能是約定一個固定的金額,比方說一百萬兩百萬,那也有可能是約定一個,違反法律的一個具體的一個事實樣態,在預計這個樣態去計算應該賠償的金額是多少,例如說他如果是洩露了分配條件,可能就會賠比方說一百萬,他如果是洩露了一些雙方約定的特殊事項,可能就會賠五十萬諸如此類的。

好,所以在這樣子的合約簽訂下,其實很多地主,他其實對於合約的保密義務,到底他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才不會違反,其實他們在拿到這樣的合約的時候,往往都會有心裡面都會有一些疑慮,就是說這樣的合約,第一個我到底可不可以簽,第二個合約所說的秘密,到底什麼叫做合約中的秘密,是合約中的任何字眼都是秘密嗎,還是合約中的某些特定事項叫秘密,這個如何去界定,第三個就是說,如果說簽了這樣的合約,甚至在簽約前,那我可不可以給律師看,會不會因為這個合約有保密義務的協定存在,所以變成說他也沒有辦法接受律師的一個協助,大概地主比較常常有的疑慮,大概是這幾點。

二、不能說的「秘密」到底是什麼?

那首先呢,我們在談這些問題之前,我想要跟各位聽眾先厘清一個問題,我們在合約中簽訂的內容,會有所謂的保密義務的前提,大家可以去思考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如果今天你在報紙上看到一個資訊,而這個資訊其實是公開透明的,比方說我們講一個今天氣只有六度,大家都知道今天天氣只有六度,我如果就這一個事情,跟你說我們雙方要約定,你不能跟任何人說今天天氣只有六度,這樣子的約定其實是沒有什麼意義的,沒有意義的原因在於說它事實上不會構成所謂的秘密,所以在法律上面來講,秘密最基本我們可以有這樣的一個認知,就是說至少它是有一個經濟上的價值,如果它不具備任何經濟上的價值,它是公眾所周知的事情,大致上很難說算是秘密。而法律上又把所謂最有經濟上的價值的一個秘密,可以再去細部的區分成兩種,一種就是所謂的工商秘密,另外一種是所謂的營業秘密。

三、合建契約的內容都算實施者的「工商秘密」嗎?

在都更領域上來講,由於營業秘密它其實是要件比較嚴格,所以大致上來講,是比較有可能是落入所謂的工商秘密,而這個工商秘密,其實不只是有刑事責任,它當然也有民事的賠償。所以談完了這樣的一個內容之後,我們現在就要回到常見的這個合建契約的這個內容,諸如比方說像分配條件,是不是屬於實施者的工商秘密,如果說我今天在合約的最後幾條,針對說本約的分配條件,乙方不得對任何人透露,如有違反,願賠償甲方新臺幣,假設說200萬元,像這樣的約定,我不知道各位聽眾覺得說,看到之後敢不敢簽,或者是說看到這樣的條款之後,覺得夠不夠明確。

首先我想我們先一個一個來看,我們不要把它整個籠統的看,因為這樣子會把問題看得不清楚,我們先看一下,在都更契約合建契約裡面,其實有所謂的如果是像搬遷費,也會有這個租金補貼,還有稅賦的約定,就是房屋稅、營業稅這些由誰繳納,像這一些內容,其實我先講結論,我個人的看法是,它很難構成所謂的工商秘密,即便地主簽約說,針對這些內容,不予以對外透露,也不會因為他的透露,而有違法的問題,我先講這個是我個人初步主觀的看法,那為什麼我會這樣講呢?其實各位聽眾可以想看看,我剛講得搬遷、搬遷費、租金補貼、稅賦約定,這些東西其實從都更的角度裡面來說,如果它是走權利變換,實施者走權利變換,在權利變換計畫書裡,其實這些都是會被揭露的,所以要想一個問題,當這些資訊,它在未來是會被揭露的情況下,表示說它其實不具有一個秘密性,所以既然一個不具有秘密性的資訊,甚至它是一個幾乎是公開的資訊,就像我剛剛一開始舉例的,今天的天氣是六度,在這種狀況底下,即便雙方當事人去約定,也很難成立這種所謂的妨礙秘密,或是洩露秘密的這樣的一個責任。

當然民事上會不會被求償說因為你洩露了這個秘密,所以要賠償一百萬諸如此類的,我不敢說不會,可是大家知道說,民事臺灣的這個民事的損害賠償,是一個填補的概念,所以首先實施者就會遇到一個困難,就是說那他要去怎麼樣去證明,他確實有受到損失,反過來說,如果他是一種懲罰性賠償金的約定,這個懲罰性賠償金的約定,會不會有顯示公平,或者是說他有沒有過高的問題,未來其實在實施者,如果真的因為認定說地主把搬遷費租金補貼稅賦約定,這些東西都對外透露,進而要提起訴訟的時候,我想這個都是實施者,他要必須面對未來訴訟,他要解決的一些難題,所以在結論上來講,我認為會因為這些東西,而產生訴訟糾紛,因為這樣的東西違反了保密約定,而引起訴訟的糾紛的情況,我認為應該是比較不常見。

四、更新前後的價值分配算實施者的「工商秘密」嗎?

好,再接著我再來談,就是說比較常常有爭議的,其實是更新前及更新後的價值分配,這個跟剛剛的搬遷租金補貼稅賦約定,又不太一樣,因為地主跟實施者所簽的合建契約裡面,有可能是完完全全沒有依照權利變換計畫書的一個數字,因為實施者在某些情況底下,他要去處理一些個案,所以可能實施者他為了加速這個進展,他願意多給,他也希望說這個地主也不要這麼樣的堅持,這個就會溢脫出權利變換計畫裡面,會依據估價報告書來做一個估值,所以關鍵在於說,地主得到了這樣子的一個額外的一個分配的時候,實施者希望地主不要去把這樣的資訊對外透露,避免未來造成他整合上的麻煩,在這個狀況下呢,雙方去簽了一個保密義務保密協定,如果是像我講的這種狀況,我個人認為呢,地主就不宜再對外透露,主要是因為他是一個比較個別磋商出來的一個條件,而這個條件其實可能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確實有可能對未來實施者他在做一些營運上面,如果當你對外大肆宣揚大肆透露的時候,可能會造成一些麻煩也說不定,當然有另外一種狀況,我覺得他就是可能要另外去討論,就是說假設今天實施者是跟地主把他所屬的房地建物買下,也就是說地主是用出廠的方式,他沒有留在這個都更範圍了,而他們過戶之後,事實上現在有所謂的實價登錄,所以大家都會看到說,建商跟這個地主花了多少錢去買,這個資訊的揭露就不是地主的問題了,所以如果是針對買賣的價金去約定,不可以去揭露,可是基於實價登錄的關係,這些資訊本來就必須要公開,在這個狀況下,我想也基本上也不會去構成違反保密義務的問題,因為它事實上不具有一個被密需要值得被保護的秘密,大概是這樣子。

五、都更律師的建議

所以總結來說呢,到底在合建契約裡面,所簽的各個內容、各個條件是不是都可以受到營業,都可以受到秘密的保護,違反的話要被予以賠償或是被處罰,像這樣的問題,可能沒有辦法一概而論,而是要看說,今天在個案裡面,我們是針對什麼樣的資訊在做討論,所以回到一個最源頭的問題,實施者他之所以希望說,地主要簽保密協定,其實我們說穿了,就是避免說地主會不斷地對外透露,造成他開發的困難,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呢,地主其實要有一個認知,當你在簽約之後,你有簽一個保密協定,事實上呢,就不要再去隨意的對外透露,因為我們不知道,是不是在某些情境,或某些條件下,確實有可能會觸犯法律,進而有所謂的民刑事的一些問題,民事上就是損害賠償,那刑事的部分,可能就會有洩露這個工商秘密的問題。

最後一個結論,第三個結論是,很多地主他會說因為他有簽了一個保密協定,所以他沒辦法提供資料給律師,其實這個反而是我要講的,就是說,對律師來說,其實不管是地主或實施者,本來就可以將他們保密的內容揭露給律師,因為他們是尋求專業的協助,如果對於律師無法去揭露,那這樣子律師也沒有辦法提供專業的協助給實施者或是給地主應該有的建議,而且另外一方面,對於律師法或是律師倫理來說,其實律師本來就附有保密義務,我們對任何案件、任何內容、任何的當事人,基本上呢,我們所知的資訊,都附有一個保密的義務,所以原則上,受到律師的協助的這個東西,應該是大於地主對於實施者所簽署的保密義務的一個約定,所以這一點基本上,在地主上來講,我相信提供資料給律師,應該是不會構成問題的。

好,那以上就是我今天跟大家談一下我們在簽合建契約當中,常常會看到的一個保密條款的一個看法,那如果各位聽眾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再跟我們聯絡,謝謝大家拜拜。

如果你想收聽實錄節目內容,歡迎前往鄭律師個人Podcast「正律思」。

都更合約內的保密條款|律師教你懂眉角,避免違約賠也賠不完。(E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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